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辨认的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在我国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共存,当中通常都是涉及到一些犯罪行为的话,需要进行一些辨认。辨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并不清楚相关的知识,比如说。刑事诉讼法辨认的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辨认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其他
  
  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辨认多少由公安机关主持进行的,少数由检察院主持进行,法官和律师只能见到辨认笔录,无法见到辨认的经过。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辨认他根据别人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人身方面的辨认以及财产方面的辨认。除此之外,还有辨认的话也是分阶段的法庭辨认阶段和侦查辨认阶段。
  
  


·哪些罪犯能够被减刑,犯强奸罪能不能减刑
      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是被判刑了,那在服刑期间就一定可以被减刑,但其实我国对减刑的适用对象也是进行了限制的,不是判处任何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都是有机会减刑。那具体来说哪些罪犯能够被减刑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罪犯能够被减刑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


·喝酒多少构成危险驾驶罪?
      喝酒多少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2011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将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 二、醉酒驾驶怎么判刑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强奸罪的预备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们国家刑法当中规定的罪名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就包括强奸罪,强奸罪的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女性的性自主选择权,这种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在法律当中明确规定,那么,强奸罪的预备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强奸罪有犯罪预备,如果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就会构成犯罪预备。 一、强奸罪的预备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强奸罪有犯罪预备,如果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就会构成犯罪预备。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


·聚众斗殴没有动手怎么判刑?
       聚众斗殴没有动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斗殴参加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动手,应当积极反映情况,警方会做出正确处理,聚众斗殴参加人数少,首要分子应当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


·中国行贿受贿触发了什么罪?
      一、中国行贿受贿触犯了什么罪?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行贿受贿罪要在一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向三人...


·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是什么
      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是什么(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向公众公开扩散。方式可以是言语散布,也可以通过图画、报刊、微信、QQ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


·故意伤害罪怎么定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怎么定的量刑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怎么定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将受到伤害的伤情作伤情鉴定,经过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以上,才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应当从轻...


·被害人有过错的量刑内容怎么样?
      通常,一个刑事案件,被害人都是没有过错的,被害人本身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通常都是一个案件的原告,但是也存在着被害人有过错的时候,或许就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行为人犯罪的一个过程。那么被害人有过错的量刑内容怎么样? 一、被害人有过错的量刑内容怎么样?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


·最新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最新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是指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


·犯罪预备跟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犯罪预备跟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预备跟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非法经营罪与逃汇罪有什么不同
      《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很多,其中不乏一些相似的犯罪,这里就包括了非法经营罪与逃汇罪。实践中,不少人其实是无法正确区分这两个犯罪的,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非法经营罪与逃汇罪有什么不同之处。一、非法经营罪与逃汇罪的区别1、犯罪客观表现不同。逃汇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入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而非法经营外汇则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有3种行为方式:(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