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连带债务的追缴方式是什么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连带债务的追缴方式是什么样的?
  
  我国民事诉讼的设定模式大多数是单一债务而言,很少有连带债务的规定。但是连带债务的追缴流程和程序,要依法进行。连带债务的执行,与单一债务有多不同,因此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单一和连带债务的相关法律,都要不断改进。
  
  一、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
  
  从诉讼理论而言,民事执行的前提是既判力的形成和执行力的产生。既判力的表现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就单一之债而言,申请人依据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就连带之债而言,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就超过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强制连带给付,则值得研究。因为连带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确定的,尽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已由法律文书所确定。为说明之方便,笔者分以下几方面予以阐明:(1)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3)保证的连带责任。就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言,法院判决通常趋向于在分清被告与受害人责任后笼统判决,而在判决中没有对共同被告之间的债务分担进行划分,即共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导致法院在执行中的非主次性和随意性。在无权代理和保证连带责任的情形中,法院判决较为普遍的是针对被告人作出,而且大多数判决将代理人或保证人列为被告,从某种意义而言,保证人或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因未经判决而具有不确定性,但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却可以执行保证人或代理人财产,这是否违反了民事执行理论?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回答应从连带之债的效力人手加以分析。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有一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连带之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连带性,即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请求一部或全部给付。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债务人为由而相互推诿,也不得为分担之抗辩,即不得以给付请求超过自己所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此即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由此观之,尽管在连带之债中,各连带债务人之间因连带关系的存在而使得其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就他们的共同债务而言,任何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共同债务均负给付义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处于一种确定状态,因而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获得执行依据,即使在法院判决未涉及连带之债的情形,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对连带债务的主张而取得对案件的执行权。此乃连带之债执行在民法上的依据。
  
  二、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民事执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条件,在就共同侵权所作的判决中,法院就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一并认定,人民法院根据该判决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决仅就被保证人而作出,在执行中,被保证人履行不能,根据连带之债民法理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此点前述已有分析。现在的问题是,保证人既然被排除在判决效力之外,判决对之如何适用,亦即人民法院据以执行保证人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重新以判决的方式确认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二是裁定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三是通知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履行。笔者认为第三种方式较为可行。第一种方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二种方式以裁定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似有不妥;第三种方式采用通知的形式表明保证人基于实体法律规定而受判决的约束,尽管判决本身并不对之适用。执行中,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依然是生效裁判。这可以认为是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依据。连带之债的判决效力扩张及于保证人的事实,其理论基础仍源于连带之债理论,判决扩张的基础仍是保证人对保证债务的连带责任。在民事执行中,判决的此种扩张性主要反映在判决未及连带债务人的情形,实践中通常限于以下几种:(1)保证连带之债;(2)第三人抵押连带之债;(3)超越代理权的连带之债;(4)合伙连带之债等。
  
  关于判决的扩张性,尽管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卜未明确规定,但在关于代表人诉讼的司法解释中已有反映。笔者认为判决的扩张性是判决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的向外扩张,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严把握,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具体而言,判决的扩张性适用于以下情形:(1)不确定的多数人诉讼;(2)连带之债诉讼;(3)代位求偿诉讼。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判决的扩张性是连带之债的理论基础,也是获得执行的诉讼法上的根据。
  
  三、连带之债执行的条件
  
  如前所述,在判决不及连带债务人的场合,连带之债的执行是基于债务连带关系和判决的扩张性。在执行中,因被连带执行人未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人执行阶段,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而面临被侵害的危险,因而从保护连带债务人权益的角度对连带之债的执行有必要作出严格的条件限制,以避免再生诉讼。具体而言,对连带之债的执行条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限制:
  
  1、实质性条件
  
  (1)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
  
  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之债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连带债务人是否应受强制执行。它是连带之债执行的核心和基础。连带之债成立,则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程序在债务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予以清偿;连带之债不成立,则人民法院无权对除债务人外的第三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连带之债的产生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当事人特别约定。我国民法通则对连带之债列举了多种情形,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视为连带之债成立,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取得执行依据。
  
  (2)债务人须履行不能。
  
  如前所述,连带之债的特点在于清偿债务的连带性,任何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都有全部清偿义务,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民法理论没有对连带债务人清偿其它债务人的债务的条件加以必要限制,但是在民事执行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条件加以必要限制,否则法院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可以随意选择执行。这一方面导致法官在执行阶段裁量权的膨胀;另一方面法院基于其任意选择权而可能引发其在执行中的偏向,从而为法官执法的非公正性创造了条件,同时,法官不加选择的执行也会损害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并加剧当事人与法院的对抗。因此笔者认为,对连带债务的执行必须基于债务人履行不能的事实。履行不能分客观履行不能和主观履行不能。主观履行不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之予以强制执行,无执行连带债务人财产之必要;只有客观履行不能才能成为连带之债执行的必要条件。
  
  (3)裁判有给付内容。
  
  民事执行的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作为连带之债执行根据的裁判其给付内容,包括财产和行为,不得涉及人身。有关行为的给付,如果限定必须由行为人本人实施方为有效的,不得为连带给付,人民法院不得对之予以强制执行。这类行为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行为。
  
  (4)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
  
  前已述及,连带之债的成立是民事执行的必要前提,因而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债务人不得以连带之债无效为由予以抗辩或异议,否则,人民法院的执行即失去了合法根据。连带债务的抗辩主要应针对连带之债的效力而提出,并必须出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如果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承认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而仅就连带债务的分担提出异议,不能视为抗辩成立。对一连带债务人的有效抗辩,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有理的,裁定中止执行;抗辩无理的裁定驳回。同时考虑到执行的效率,对连带债务人的抗辩应有时间限制,一般以15天为宜。人民法院在对抗辩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裁判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程序限制
  
  (1)申请引起连带之债执行程序开始的先决条件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没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执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宜,其主要包括连带债务的发生事实,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对一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
  
  (2)审查。审查是对中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就其真实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的事实和证据充分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始执行程序;认为申请不合法的,依法裁定驳回。
  
  (3)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立即通知连带债务人,通知要重点写明连带债务发生事实,连带债务人的连带给付义务及履行期限,同时告知连带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通知书要送达各连带债务人。
  
  四、连带之债执行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以卜探讨了连带之债执行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不一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中差异很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分析连带之债执行的现状基础上,完善立法,规范具休执行行为。
  
  经笔者调查,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连带之债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执行的随意性。
  
  尽管从连带之债的性质而言,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都有清偿义务,但是从立法的宗旨考虑,法律赋予连带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通过赋予连带债务人对债务的连带清偿义务借以实现债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确无清偿能力时,连带债务人有清偿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执行率的追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通常不考虑连带债务执行的主次先后,在债务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条件下,为了执行的方便和快捷仍戴火行连带债务人的财产,由此引出一系列不良后果:(1)因为连带债务的存在,债务人对连带仁务的清偿并不积极,有时甚至故意逃避,从而将连带债务的清偿责任转嫁于连带债务人,为位务人通过连带之债规避债务负担提供了机会;(2)在债务人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前提下,强制执行连带债务人的财产,会引发连带债务人心理上的对抗,导致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冲突,造成民事流转关系的不稳定,同时,连带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会基于求偿权引发新的诉讼;(3)法官在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执行选择实质上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执行中,法官可以在不考虑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确定执行的对象,从而为法官的主观患意创造了条件,执行实践中的拘私舞弊就与此有关。
  
  2、执行阶段的诉讼化。
  
  如前所述,连带债务人清偿连带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份额,可以取得对债务的求偿权,但是,现行法律没有一对求偿权的实现程序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被执行的连带债务人实现其求偿权通常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即在执行完毕后,连带债务人以另行起诉的方式获得补偿。从确保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此种方式更为可靠,但是从经济司法的角度考虑,此种方式违肯了诉讼经济原则,在诉讼中造成诸多不便。因此,笔者认为对求偿权的实现方式有必要予日重新审视。
  
  3、执行的非程序化程序限制
  
  是权利实现的有效保障在对连带债务的执行中,由于缺乏程序立法,执行的非程序化现象较为普遍,主耍表现为法院不尽通知义务,漠视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权等连带债务人因缺乏主张权利的程序渠道而不得不在执行中承担权利被侵害的后果,并且在权利受侵害时引发新的诉讼。执行的非程序化现象有待于通过完善程序豆法子以解决
  
  五、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未来民事执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执行的有序性。
  
  即在强制执行连带债务人的财产或行为时须以债务人无力偿还为前提,法官在执行中须按先主债务人后连带债务人的次序进行,不得任意选择。如在债务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条件下,强制执行连带债务人的财产,其执行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法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非讼化。
  
  在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就超过的债务份额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裁定债务人履行义务,否则予以强制执行。其求偿权不必再通过诉讼方式予以实现。
  
  3、执行符合法定程序。
  
  在对连带之债的执行中,应赋予连带债务人以抗辩权。对于抗辩,法院必须审查并作出处理,处理以裁定方式作出同时,在执行前,应首先通知连带债务人并告知其抗辩时间,借以督促连带债务人及时行使权利。
  
  综上所述,连带债务的追缴制度与单一债务的追缴程序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债务连带与否,都属于民事诉讼的一部分,我们应该在不断完善单一债务和连带债务相关法律的同时,注重实践的可行性。
  
  


·债务人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
      债务人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债务人还款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


·债权债务承担协议怎么写?
      债权债务承担协议怎么写?协议编号: 当事人 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丙方之间原债权、...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有哪些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有哪些转让形式?一、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 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应适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55条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对于该条所规定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例如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2、《民法典》第445条和第456条规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从随主”原则,概括转让亦受其约束...


·怎么申请借据的司法鉴定?
      生活中,无论是向他人借钱还是借钱给他人,都需要写一份借据,借据上面写清楚双方当事人、借钱的数额、时间等等,这样以后方便还钱或者是要债,但是即使有了借据,也难免有人为了逃避责任,在借据上面做手脚,篡改数据,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只能做借据的司法鉴定了,通过借据的司法鉴定就有可能还原真实的借据。 一、借据形式真实性的审查1、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


·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自诉怎么确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自诉怎么确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


·一、夫妻赌博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一、夫妻赌博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夫妻赌博债务认定是通常情况下是属于个人债务,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面借钱或欠债的,或者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在外面负有债务的,但如果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俩种情况另一方在离婚时都不负有偿还义务。 二、离婚对夫妻债务如何承担 我国《民法典》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


·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方式有几种
      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方式有几种 1、当事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2、夫妻自愿离婚时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作出约定,逃避债务的; 3、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 4、利用挂靠单位隐匿财产或投资; 5、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公司财产如小轿车登记在投资者个人名下; 6、提供财产不全面、不真实; 7、被执行人外出躲避执...


·如果欠债无力偿还该怎么办
      如果欠债无力偿还该怎么办欠债人无力偿还通常有如下处理方式:1、与欠债人协商,取得对方详细情况,可以适当延期或者减免债务。2、如果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债务人上法院起诉,对欠债人来说一般可以拖半年到一年。3、实在无钱可还,即使打赢了官司,法院执行人员知道欠债人没有钱是无法执行的。可以等到有能力偿还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如何理解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才能成为要式合同。又有哪些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呢?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接下来我们来为您来介绍一下借款合同是不是属于要式合同。一、要式合同的定义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


·企业债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给付形态是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工作成果;不作为。对于公司来说,借来资金后就有还债的义务,当然借来的资金需要用于公司的运营中,然后让公司收获更大的收益,但不是所有公司都能赚钱的,做好资金的分析预防以及危机的应对方法尤为重要。一、具体的预控方面:1.首先公司得对自己公司的经营环节进行分析,看公司的盈利的能力,对公司的还款能力进行预估,还有就是要对专门的借款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