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入股合作方式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土地入股合作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入股的概念。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处理社员私有土地的办法。对社员入社的土地,根据其常年产量评定为若干股,作为交纳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红的依据。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主要根据土地的质量和实际产量,以使每个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害。土地入股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权已与使用权相分离,为进一步过渡到土地公有制奠定了基础。
   二、土地入股合作方式。
   签订合作
   入股(股份合作)合同
  甲方 (入股方):
  乙方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向乙方入股,从
  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上述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折合股份为 股或折合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入股期限
  股份合作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红与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以实物形式支付。
   四、股权红利支付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拟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 、 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的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8、其它约定: 。
   七 、 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在入股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入股期间购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
  4、其它约定的处理: 。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2、不按时限支付股权红利的。
   九、违约责任
  1、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
  2、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红利的,每迟延一天,按应支付红利的___%承担违约金。甲方不按时交付入股土地的,应按每天___元承担违约金。
  以上是我们对于土地入股的概念以及土地入股合作协议书模板的总结。农民可以改变原有的单一的生产模式,改为土地经营,才取土地入股的方式来获得更大的利益,不过才取土地入股的方式时一定要签订土地入股合作合同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贵州征收土地补偿毕节的标准是怎样的?
      贵州征收土地补偿毕节的标准是怎样的?近年来,贵州毕节加大了城市建设力度,在对外扩张的同时,一些郊区土地被陆续占用。被征地的农村,会分到一笔征地补偿费。其中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个人所有。对于村民而言,最关心的就是能拿到多少钱了。那么贵州征收土地补偿毕节的标准是怎样的?本文就这方面的知识给您讲一讲。一、贵州征收土地补偿毕节的标准是怎样的?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


·江西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西省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很大,这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公路的修建会占用到一些农村土地,比如耕地、农田和果园等。有些土地上还种植农作物,被征用后必须要平地,这样农民的经济发生了损失。那么,江西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一、江西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


·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的流程是什么
       集体土地是农民劳动和生活的综合载体,随着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对于农村的土地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控,在整个治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根本就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的违规占地状况,或者伴随着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都有可能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的流程是什么?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的流程是什么? 1、填写土地使用证注销申请表。上交原土地使用证。 2、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3、实地勘察...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 非法集资行为是触犯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民间借贷则是一种合法行为,就社会实际来说,非法集资现象有时会伴随着民间借贷一并发生,故而不少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主体,不知道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所以本站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 特定与特定的公众范围区分是关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人们在建造或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往往关注的是房屋所有权证,而忽视了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我国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制,公民享有的仅仅是土地所有权。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码事,小面我们给您介绍一下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程序。 一、初始土地登记 (1)申请登记 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


·买房子的五证是哪五个证“五证”是正规合法的房地产
      买房子的五证是哪五个证“五证”是正规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房产时必须具备的法律证明文件。如果五证不全,则表示商品房可能是没有资质的违法违章建筑,如果购房者买了这样的房子将来可能的不到房产证,因此,了解什么是五证至关重要。五证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证》。这可以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表示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


·陕西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陕西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国家征地一般都是为了城市得发展建设或者是利民工程的建设,其中修建铁路征地是比较常见的征地行为,征地一般涉及到的问题就是征地补偿的问题,对于征地补偿的内容是很多人都想要去了解的,否则自身遇到补偿问题权益受到侵犯都不知情。那陕西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陕西高铁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00元/亩,涉及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


·都江堰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都江堰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四川成都的都江堰地区,在我国也算是闻名天下的一个重点区域了,不仅是因为都江堰当地拥有着非常广袤的旅游资源,都江堰也早在几年之前就已经被联合国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名单当中,有这么多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的都江堰未来发展是不容小觑的。所以下面我们就帮助都江堰的市民们了解一下,都江堰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都江堰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


·农村土地承包继承人是哪些人?
      农村土地承包继承人是哪些人?1、农村土地承包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若是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土地。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


·房地产中介要成立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中介要成立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一、房地产中介要成立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需通过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房地产...


·划拨地发土地使用证吗?
      划拨地发土地使用证吗?在城市里面,市政公园、城市道路、医疗机构及幼儿园等设施用地,基本是通过划拨的方式。划拨和出让都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企业拿到划拨土地后,没有经过当地土地局的批准是不能转让的。那么,划拨地发土地使用证吗?下面请看我们带来的这篇文章。 一、划拨地发土地使用证吗?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利的法律凭证,一套住房应当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