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石家庄建筑工程质量条例怎么规定?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石家庄建筑工程质量条例怎么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体工程的适用性以及工程项目的投资效果。建筑工程质量一旦不过关,将危害到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的管理条例。那么,石家庄建筑工程质量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规则进行施工,这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证。如果您对此问题还有进一步疑问,可以咨询本站专业律师。
  
  


·工伤律师费由谁承担?
      工伤律师费由谁承担? 一般先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承担。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 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


·男方说离婚聘礼要退吗?
      男方说离婚聘礼要退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男方给付的彩礼应该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结婚时间...


·工程发包的形式到底有哪些
      工程发包的形式到底有哪些(1)按承发包范围(内容)划分可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业)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承发包方式还可划分为: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3种方式。(2)按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划分可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3)按合同计价方法划分可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4)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可分为:计划分配;投标竞争;委托(协商)承包和指令承包。二、建设工程发...


·一、事业单位合同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事业单位合同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不可以随便辞职。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即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后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


·怎样确保能收回工程款 ?
      怎样确保能收回工程款 ?一、怎样确保能收回工程款 为了避免出现工程款收不回来的情况,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手段来进行规避。 第一,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过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往往套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格式范本,该范本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其中的许多条款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及适应市场需要,为此,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


·眼工伤鉴定级别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眼工伤鉴定级别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级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三级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6)...


·工伤认定以后有啥赔偿?
      工伤赔偿是劳动法中最具实践性的问题之一,工伤发生后予以工伤赔偿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而此时需要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之后再是进行工伤鉴定,最后才是对受伤劳动者做出相应的赔偿。那通常工伤认定以后有啥赔偿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受到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赔偿 1、如果已经缴纳过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则由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


·手写无劳动关系模板是怎样的,手写是否有效?
      现在科学技术比较的发达,不少的事情可以直接通过电脑来处理了,比如说对于一些合同、证明文件等都是直接打印出来便可以了,但是有时候有些人并不会使用电脑,当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的时候,只能选择手写,下面给您介绍一下手写无劳动关系模板是怎样的,手写是否有效? (一)模板 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与___...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分为什么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分为什么标准?对于有车一族来说,公路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日后行车上路时是否会有其他的安全隐患,所以您都会很关心这个问题。但是公路在交工的时候都会进行质量鉴定的,而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分为什么标准呢?我们这就为您解答一下。 一、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分为什么标准? 评定表是检验、检测、试验和现场核查结果的具体体现,是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评价。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自我评定,监理单位依据独立抽检的结果或签认的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评...


·工伤职工去哪里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职工去哪里申请工伤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首先需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只有确认劳动关系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前置程序,因此,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于劳动者来说十分重要。那么,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1、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