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规定盗窃罪第几条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在对一般盗窃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则此时不能按照盗窃罪来处理,而仅仅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自然也就是给予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当然特殊情况下的盗窃行为,则就要特殊对待处理了。在《刑法》中也有关于盗窃罪量刑方面的规定,但是《刑法》中规定盗窃罪第几条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法》规定盗窃罪第几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定义、量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二、盗窃哪些东西可构成盗窃罪
  
  除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作出直接规定外,刑法其他条款和一些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下列盗特定财物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法第210条)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刑法第265条)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上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6)盗用他人或单位电话打境外色情电话,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关于对拨打境外色情电话定性处理的批复》)
  
  (7)盗窃假币、毒品等违禁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
  
  (8)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第款)
  
  (9)非邮政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第2条)
  
  (10)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11)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12)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13?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通过上文的介绍,关于《刑法》中盗窃罪第几条这个问题,您也应该有所了解吧。在《刑法》第264条当中,就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因为我国大多数的地区的发展都不一致,因而即使偷盗的数额一样,但是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具体的定性与处罚都是不同的。
  
  


·执行死刑现场是否允许民众参观
      执行死刑现场是否允许民众参观?死刑执行现场不能进行参观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小编搜...


·诽谤罪是对他人名誉权、人格权的侵犯,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构成犯罪
      诽谤罪是对他人名誉权、人格权的侵犯,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构成犯罪需要符合情节严重这一法定要求。如果行为人的诽谤行为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则该行为只能作为普通的行政违法案件处理。那么,司法实践中诽谤怎么才算情节严重?我们为您整理了如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按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要...


·一般购买假币罪能判多少年
      一般购买假币罪能判多少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购买假币罪立案标准在...


·亲属之间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刑吗
      亲属之间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刑吗?亲属之间故意伤害罪也依然要被判刑,如果取得了亲人的谅解的话,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从轻处罚,因为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除非给对方造成的伤情程度是轻伤,那么经过调解,也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


·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具体条件是:一、行为人没有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二、行为人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三、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


·犯罪预备的中止可以减轻刑法吗?
      犯罪预备的中止可以减轻刑法吗? 一、犯罪预备的中止可以减轻刑法吗?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指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犯罪中止的行为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


·刑事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刑事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哪些?虽然刑事公诉案件与刑事自诉案件之间有严格的划分,但实践中,也是有可能出现刑事公诉转为自诉案件的情况。那到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哪些刑事公诉案件可以转为公诉案件呢?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又是怎样的?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


·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是什么
      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是什么(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向公众公开扩散。方式可以是言语散布,也可以通过图画、报刊、微信、QQ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怎么判?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标准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


·如何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
      如何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的确定 (一)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


·缓刑考验期的期限是多久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否遵守这种条件,就要在决定缓刑的同时,确定一个对犯罪人进行考验的期限,这便是缓刑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1)拘役的考验期限最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