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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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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审判秩序,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调整:
一、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市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市第一、五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市第二、三、四中院人民法院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七、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中规定的“以上”和“不低于”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九、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十、本规定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对合同履行地中的“接收货币一方”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内容如下: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对交通事故管辖的规定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为规范审判秩序,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调整:
一、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


·双方约定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是否有效?
      在合同法律实践中,有时候双方约定:“如有争议,在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这样的管辖约定吗法律实践中颇有争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依据民诉意见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


·海事法院管辖什么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


·对运输纠纷管辖的规定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关于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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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
      将“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联结点,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1)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又称侵权行为发生地。由于计算机网络具有信息传播“阶段性”的特点,其侵权行为实施地呈现出分离化的特征。 (2)侵权结果发生地 ...


·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管辖法院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就是确定的,稳定了当事人的预期,更主要的是能杜绝当事人通过改变住所地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的现象发生。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可以由变化了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样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难救助费用,指救助一方对遇难船舶、货物或者人的生命进行营救后,根据救助事实,请求被救助一方给付一定的报酬。 ...


·对侵权行为管辖规定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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