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没到期被辞退要满足什么条件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劳动合同没到期被辞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1、许多企业存在辞退员工时无透明度,被辞退人员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为私人恩怨开除员工,公报私仇;
  
  2、克扣被辞退人员工资时有发生,特别是民营和私营企业;
  
  3、许多管理者对公司做出了巨大贡献,可能因为小小的失误被辞退;被辞退人员离开公司后,管理者对被辞退人员随意指责。
  
  4、严重违章违纪辞退,触犯公司规章制度、触犯国家法律等。
  
  二、常见辞退员工不当的情况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1、许多企业存在辞退员工时无透明度,被辞退人员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为私人恩怨开除员工,公报私仇;
  
  2、克扣被辞退人员工资时有发生,特别是民营和私营企业;
  
  3、许多管理者对公司做出了巨大贡献,可能因为小小的失误被辞退;被辞退人员离开公司后,管理者对被辞退人员随意指责。
  
  4、严重违章违纪辞退,触犯公司规章制度、触犯国家法律等。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说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到达的话,那么肯定说明劳动者这一方面存在过错,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就是比如劳动者存在严重的过错,严重的扰乱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浙江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浙江中小企业众多,有的企业缺乏管理,安全事故频出,对于受伤的职工来说,进行工伤鉴定非常有必要。劳动保障机构发放的工伤鉴定书中,会明确具体的工伤等级,不同的等级对应的赔偿费用也不同。那么浙江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浙江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是什么?
      劳动者在公司入职之后,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之后所要做的最基本的事情,签订劳动合同保证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是什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 ?1、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中暑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
      夏天的时候,天气炎热时,不少岗位会经常出现工人正在执行工作时出现中暑现象。工作岗位上职员在高温天气下执行工作造成的中暑现象是工伤的一种,一般这种情况下工伤认定先由单位申报,那么问题来了,中暑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呢? 一、中暑是否认定为工伤? 中暑属工伤,无严重后果也可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有职业病的可认定为工伤。最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稿也明确指出,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


·建筑工程材料成本管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材料成本管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材料成本管理 建筑工程成本是成本的一种具体形式,在施工项目管理中,施工现场所耗费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现场其他直接费及项目经理为组织工程施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之和就是工程成本。将成本的发生范围局限在某一项目范围内,不包括建筑企业期间经营费用、利润和税金。是由项目经理组织人员进行成本核算和控制。 二、成本管理中的成本预测 成本预测是成本计划的基础,为编制科学、合理的成本控...


·一、吉林市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
      一、吉林市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可以辞退员工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可以辞退员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有: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工程质量规范具体是什么?
      工程质量规范具体是什么样的?由于近年常有一些因为工程质量问题从而造成了一些事故的新闻被播报出来,所以工程质量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而国家也加强了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工作,当然工程质量的检验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检验标准来进行的,下面就给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规范具体是什么样的?按照现行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各级(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以达到合格要求为准则的。工程达到以下要求,即可定为合格。[统一标准(...


·一、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一、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员工入职材料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员工入职材料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1、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双面复印)4份; 2、户口本或户籍登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3、提供中国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空白处填写卡号(或帐号)并签名; 4、无社保卡的需提交社保照相回执和20元办卡费用(代社保局收);有社保卡的提供复印件一份; 5、毕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有学位证的,提交学位证复印件1份;其他技术等级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6、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


·劳动者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
      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工伤伤害 ,严重威胁了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工伤情形,就需要我们及时申请工伤伤残鉴定,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那么劳动者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一、工伤伤残鉴定是需要收费的 工伤伤残鉴定费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收费一般在280元至600元/人次之间,鉴定中需要进行...


·劳动合同签五年中途可不可以辞职
      劳动合同签五年中途可不可以辞职劳动者无论与用人单位签订多少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履行期间,劳动者都可以辞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辞职为由克扣工资,否则用人单位违法。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克扣的工资。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