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社保是否需要缴纳?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社保是否需要缴纳?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单位交社会保险。
  
  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如下:
  
  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4、支付周期
  
  在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由此可见,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社保的这个问题也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的。不仅社保的问题上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享受到拥护,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话,也全部都应该按照正常的工伤待遇来处理。不过现在有些用人单位针对非全日制的用工关系可能没有书面的合同,口头合同也具备法律效力的。
  
  


·工伤认定厂里不配合怎么办
      虽然说员工只要在工作范围内和工作时间内发生了工伤的话,工厂或者说用人单位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最起码应该积极配合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实际上我们几乎可以说很少有用人单位会主动的进行配合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工伤认定厂里不配合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厂里不配合怎么办?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轮休国庆4号,5号加班工资怎么算
      在我国国家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面的问题上许多人有很大的疑问,同时在国庆节期间进行加班的人数也在上升,那么您知道轮休国庆4号,5号加班工资怎么算吗?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属于法定假日加班的人员应当给予个人平均日工资的三倍,属于周末调班不作为法定节假日范围。一、国庆加班工资怎么算?1、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2、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


·工伤认定报销比例是多少?
      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所受到的伤害才能被称为工伤,工伤认定是有不同的级别划分的,根据划分的不同级别,工伤的报销也是不尽相同的。正因如此,我们才为您整理出了工伤认定报销比例,供您参考。您可以根据以下条款来对照自己的情况。工伤认定报销比例符合三个目录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三个目录的一般谁同意使用谁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


·小时工劳动关系是怎么确定的?
      小时工的工作时间通常不是固定的、而且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因此小时工劳动关系很难确定是和哪个用人单位确定的。而一旦小时工出现工伤等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明确小时工该段时间的劳动关系,以此明确该由哪家用人单位承担小时工的工伤赔偿,以及其他的经济损失。 一、小时工劳动关系如何更好的确定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它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从...


·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都赢了算不算终审
      算的。二审判决已终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即判决送达即已生效,单位不服不能上诉到高院。劳动者对二审判决结果能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二审后终审,二审终审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上诉,只能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诉,但一般申诉案件受理的可能性不大,劳动纠纷的民诉案也不例外。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


·离岗退养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是什么?
      在现在的很多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中,由于公司业务调整或者是个人的原因,导致职工无法在该公司一直工作到退休年龄,我们在本文中针对离岗退养工资福利待遇政策为您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一、生活待遇基本组成部分 1、退养人员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其中,由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的滞后,规定年度内计算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去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前年标准确定; 2、由于要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护工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护工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护工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没有护工费一说,只有护理费一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如何解除?
      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如何解除?任何合同在设立时都有解除条款,法律中也对如何解除合同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也属于这个范畴,所以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这个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依据和解除条件两方面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一、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承揽合同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民法典》还第七百八...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内容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变更 1、变更形式。 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须填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证书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变更除外),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变更”加盖专用印章,变更内容详见申请表,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2、办理时限。 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3、 施工许可证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


·劳动争议案件最长审理多长时间?
      劳动争议案件最长审理多长时间?一、劳动争议案 1、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2、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3、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仲裁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或劳动仲裁委不予裁决的,才能到法院起诉。所以,...


·拖欠工程款起诉时间有多长?
      拖欠工程款起诉时间有多长? 一、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 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年内起诉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