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使用了侵权产品怎么赔偿?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企业使用了侵权产品怎么赔偿?
  
  近年来,人们对产品的产权意识似乎越来越淡薄,很多企业或商家侵犯别人的专利,使用侵权产品,这不仅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利益,而且还不利于公司的诚信建设。如果企业侵犯了别人的产品的产权,就需要进行赔偿。那么,企业使用了侵权产品怎么赔偿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企业使用了侵权产品怎么赔偿?
  
  1、赔偿主体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产品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即可能是产品的生产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如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则生产者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主体;如产品的缺陷是销售者原因引起,则销售这是最终赔偿义务主体。需要注意,产品的承运人是不承担产品责任的,如果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则可向该承运人追偿。因此,惩罚性赔偿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或销售者。
  
  2、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通说认为: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过程中,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等存在错误而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警示缺陷,也被称为指示缺陷、经营缺陷,就是产品在经销过程中,因没有适当的指示和警告而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市场流通的许多产品,因产品本身特性或对周围环境的高要求等构成对使用者人身及财产方面一定程度的危险,如果没有或者缺乏恰当的警告和指示,使用者对上述危险及正确使用、避免危险的方法一无所知或没有足够了解,产品因此就构成警告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履行其提出警告的义务,或者履行得不够,就构成侵权。一般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应得到警告,而且警告必须足够明显醒目,内容应恰当充分
  
  3、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
  
  主观上的“明知”是责任承担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构成要件,但何种情况下构成企业的“明知”,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或司法判例支持。个人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应构成企业的“明知”:
  
  A曾经发生过相关产品的损害报告或案例;
  
  B产品被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缺陷检验报告;
  
  C产品已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召回公告;
  
  D企业内部认为产品存在缺陷;
  
  E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商已通知产品生产者的产品缺陷信息。
  
  4、无视产品缺陷,继续生产或销售。
  
  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必然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恶意非常明显,为实现其暂时的商业利益,而置产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如何判断企业主观上的“明知”,在此不再赘述。
  
  5、造成他人死亡或严重健康伤害
  
  如果产品缺陷导致他人死亡,构成产品的严重伤害没有任何异议,但严重健康伤害的判断标准则有待探讨。是否可以参照有关公民伤残鉴定标准为主要依据,并结合产品所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进行综合判断,值得思考。
  
  二、产权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如果企业使用了侵权产品,具体的赔偿方式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也应当根据企业是否知道该产品已有产权,从企业的主观意识来判断,从而进行赔偿。对于产品的专利意识,不管是企业还是产品制造者,都应当具备。以上就是本文对于企业使用了侵权产品怎么赔偿这个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公司变更所需材料?
      担保公司变更所需材料?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有些担保公司想要变更,但是却不知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从而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了很多无用功。因此下面就让为您解答“担保公司变更”所需材料。 一、变更名称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具体事项,变更原因说明。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公司原营业执照、机构代...


·民法典什么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民法典什么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一、民法典什么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都没有权利停水停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的,供水、供电公司就应该供水、供电。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 二...


·收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收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都是有股东的,所以当公司进行什么重大决定的时候都是需要每个股东的签字或者大半股东的同意这个决定才能够生效,下面就由我们给您介绍一下收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的范文。 一、收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的范文 ??????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 有限公司于二○○六年月日在召开临时股东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的100%的股权。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法人与出资人必须是同一人吗
      公司法人与出资人必须是同一人吗?我们常常会听到法人一词,因此对于这个名词并不陌生,但是在运营一家公司的时候,可能会有人不明白法定代表人与出资人的界定,认为他们应该是同一人。那么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为您做出解答,究竟公司法人与出资人必须是同一人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一、公司法人与出资人必须是同一人吗?不一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股东推选董事,可以推选自己,也可以推选并没有实际出...


·公司法召开股东会规定的时间是多久?
      公司法召开股东会规定的时间是多久? 一、公司法召开股东会规定的时间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法代持股权有哪些规定?
      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那么公司法代持股权有哪些规定?公司法代持股权有哪些规定?《公司法》中并没有对代持股权作规定,代持...


·企业改制必须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企业改制必须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企业改制本身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企业改制的时候涉及到多方的利益,而且为了防止企业在改制的时候发生躲避债务和税费的情况,其实改制之初,国家都是要要审核企业改制的方案,并且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这是改制之前的重要步骤。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企业改制必须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企业改制必须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法人可以卖掉公司吗
      不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其无权卖掉公司。公司的转让、分立、合并等需要经过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公司法人的确定名称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人的确定名称是如何规定的?公司名称是企业对外形象的代表和展示,与企业的商誉价值、行业影响力、市场知名度,甚至未来的发展前景有着十分重要、紧密的联系,一个好的公司名称不仅符合公司的企业文化形象、朗朗上口,而且可以使消费者直接对公司的经营范围、产品功能等产生了解和记忆,但同时,公司名称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要求,那么,公司法人的确定名称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对企业法人名称的确定采用的是真实主义原则,要求企业选定的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或...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间和程序是怎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间和程序是怎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除了必要的条件外还需要走一些程序。那么走完程序后就代表这公司成立了吗?那公司设立的时间如何确定?我们为您介绍如何确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以及申请设立所需要的程序。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


·公司法人变更后和原法人有牵连吗
      公司法人变更后和原法人有牵连吗?一、公司法人变更后和原法人有牵连吗?对于公司法人变更后和原法人有牵连这个问题,法人代表简单来说就是,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也就是说,法人代表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法人代表故意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就可能受到刑法处罚。所以,要分而论之。公司法人变更了,其之前从事的公司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