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随着产品质量的不断被质疑,越来越多的虚假产品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国家不得不对公司这种制假售假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这种责任最大的就属行政机关了。他们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构,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首先应该进行惩处。那么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是什么呢?
  一、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同等对待。(2)过罚相当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3)综合裁量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4)程序正当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二、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1)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对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选择发生违法行为较多的项目、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的项目、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的项目,进一步细化、量化。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化、量化。(2)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各种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定处罚依据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①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法定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选择的,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限期履行义务等;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发布,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等;在财产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处罚依据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②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第一,不予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已消亡;违法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细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30%以下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三,从重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70%以上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当事人有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工商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按照省工商局发布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参照标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标准予以量化。
  四、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必须完善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在案件核审、案卷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应当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不是行政处罚的规范也是行政机构在办事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通过这些规范的制定更加明确了我国工商行政机关道德职责所在。这样能让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敢在非法行事,投机取巧。
  
  
  


·临时辞退员工怎么补偿标准?
      临时辞退员工怎么补偿标准? 一、临时辞退员工怎么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


·加班工资计算是怎样的?
      加班工资计算是怎样的?加班工资计算是怎样算的?有许多白领或者刚刚步入职场的小白对于自己每个月领到的工资到底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疑问,今天的我们就来解答您的这个疑问,也整理了有关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正常工作...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 1、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


·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算违法吗?
      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算违法吗?算,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商业秘密的范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策略、产品配方...


·在劳动关系的约束下毕竟职工个人还是要听从于公司的安排的
      在劳动关系的约束下毕竟职工个人还是要听从于公司的安排的,公司作为管理者的身份需要充分使用现代化管理的方式,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竞争力,一般在任何公司都是对职工自离的这种做法是绝对不允许的,但有些职工自己并不清楚在我国公司自离多少天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国公司自离多少天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的“自离”,应该是指劳动者单方面主动离职,从用人单位同意之日起即解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至于劳动者“自离”多久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有什么义务?
      当我们结束相应的教育,开始步入社会,第一件事就是找到合适的工作养活自己。这是自身立足于社会的根本。但是人不是一潭死水,我们不会永远待在一个单位里面,有可能会离职,跳槽。那么,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有什么义务?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


·劳动合同签订管理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签订管理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合同文本的起草内容;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二、合同的必备条款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


·工伤鉴定什么标准可以申请赔偿?
      工伤鉴定什么标准可以申请赔偿? 工伤鉴定为一到十级,只要评残为十级就可以申请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


·没工作无力支付抚养费怎么办,需要支付到何时?
      部分朋友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故而误以为抚养费只是在离婚后拥有探视权额一方需要支付的。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抚养孩子是作为父母的义务,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都是需要支付的,若父母没工作无力支付抚养费怎么办?一、没有工作也要支付抚养费吗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


·一,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核定?
      一,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二,工伤医疗待遇申请1,单位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书》(属于首次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提供原件;(2)属于门诊治疗的...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哪些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哪些情形? 1、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 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2、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