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费用承担由谁承担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费用承担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
  
  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
  
  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
  
  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
  
  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在医疗鉴定中,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
      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法官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是非常依赖于医疗司法鉴定的。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那么,在未行尸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鉴定机构在报告中作出“因未行尸检,死亡原因难以认定,该案不具备鉴定条件”,或“无法作出鉴定结论”、“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之类的结论时,法官该如何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


·医疗差错可以告医院吗
      医患关系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矛盾的体现,不乏不信任甚至随意指责医生的病人,也存在没有医德的医生。医院里也不是永远出错的,发生的差错小可能只是多扎几针,大的可能关乎生命,那公民在遭遇医疗差错的时候该怎么办呢。先来明确几个名词的含义,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从字面上看,医疗事故的程度是最重的,的确也是如此,因为医务人员的错误导致患者遭受到直接的人身损害后果,轻至器官功能损伤,重至残废、死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把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这...


·小孩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小孩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如果医生在给小孩诊断治疗时,因为医疗事故造成小孩实际损伤,家长必然会向医院索要赔偿。狮子大开口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国家在小孩医疗纠纷赔偿标准中对能够获得赔偿的项目和额度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就和您聊一聊小孩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一、什么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


·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认定是怎样的在《若干规定》实施之前,依据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有责任对自己的特殊性,医疗行业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待业,专业性较强,要由不懂医或医学知识较少的中尉得一方来举证证明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有过错,是很困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


·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的步骤
      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的步骤患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是可以请求医疗机构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首先要对该起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再根据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赔偿。那么,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的步骤包括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相关的知识。 一、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医疗纠纷赔偿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 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如非法行医...


·沈阳市医疗纠纷律师如何按照流程处理?
      沈阳市医疗纠纷律师如何按照流程处理?人总会有生病的那一天,所以去医院治病就成了您也许都会经历的事情,但人与人接触总会产生各种矛盾,医患纠纷也是这些矛盾的体现。医患纠纷在这些年越闹越大,如何正确合法地处理它已成了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沈阳市医疗纠纷律师如何按照流程处理纠纷的。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


·什么情况不属于医疗纠纷 什么情况不属于医疗纠纷 1、医疗
      什么情况不属于医疗纠纷 什么情况不属于医疗纠纷 1、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 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 避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新生儿医疗纠纷中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新生儿医疗纠纷中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虽然我国的医疗卫生条件得到大大改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是难免会发生一些医疗纠纷问题。不过,国家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人们解决生活当中的一些医疗纠纷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规定。那么,新生儿医疗纠纷中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新生儿医疗纠纷中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医疗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在自己或是家人生病住院期间也许会出现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为各种会构成医疗事故。虽然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形,但事实既然发生了总是要解决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应该是最明智的选择,那么医疗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呢?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费用收取标准 一、本地案件: 1、10万元以下标的: 前期收取5千元律师费用,案件胜诉后,依据胜诉后或调解结案后的标的扣除当...


·漏诊的医疗过错度是多少
      漏诊的医疗过错度是多少?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概念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在医疗过错鉴定中有一项对当事人权利影响很大的内容就是参与度的确定问题。 二、漏诊概念 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患者确定医疗期后如何确定病休时间
      患者确定医疗期后如何确定病休时间?病休时间也是以医院的意见为准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