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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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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照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新公布的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工作内容、地点拒绝笼统概括,社会保险成必备条款



  

  与以往版本的劳动合同比较,新合同对劳资双方的基本情况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针对目前一些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登记的住所不一致,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与实际岗位不一致,一旦出现劳资纠纷维权困难的现状,新合同不仅要求登记劳资双方的住所、姓名等基本情况,提供劳动者的就业登记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以及联系方式,还要求用人单位注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工作的具体内容。



  

  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新合同文本将社会保险列为必备条款,合同除了要求提供劳动者的社会(养老)保险代码外,还在具体合同条款中要求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保缴费情况,并为劳动者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



  

  亮点二:计件工资标准必须九成以上员工能完成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权益的集中体现,新合同对劳动报酬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区分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其他形式。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严格约定,企业设置的计件工资标准必须保证有90%的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能完成。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也写进了新合同。规定劳资双方可依法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劳动者工资。



  

  亮点三:首次明确资方应为劳动者提供带薪休假



  

  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严控加班加点。对小时工作制和三班制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值得一提的是,新合同首次明确资方应依法为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可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



  

  亮点四:试用期工资单列以便维权



  

  考虑到劳动争议中,试用期的侵权行为较多,新合同首次要求资方明确试用期时间和具体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或者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亮点五:取消违约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条款



  

  以往的劳动合同对劳资双方无论哪一方违反规定造成合同终止的,责任方都要向另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新合同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规定只有劳动者在涉及资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资方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及时培训,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的,劳资双方才能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带薪年休假仲裁时效
      根据《江苏劳动争议研讨会议纪要(2019)》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补偿义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单额要求,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确因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日起算;在从之前,若劳动者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次日起算。 关于未休年休假的时效,例...


·退休后又找别的工作上班,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吗?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是,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或是去别的公司再就业的,已经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标准,其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   在规定中,因为已退休人员在法律上不再把他们看做是劳动者,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调整范围之内,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当然,在这个时候想要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的,退休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另外,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在...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及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1、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是指劳动合同法规的能够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个人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发包方组织的全包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个人承包者,由个人承包者对承包事项进行经营管理。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损害其招用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发包单位要负连带赔偿责任,而个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处分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签订处分协议,包括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进行一次性解决。从该类...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系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成本的考虑,未能按照职工的正...


·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享有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


·经济补偿金可否协议排除或变更?
      1、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过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此外双方就在职期间的权利义务无任何争议。 2、劳动合同是一种公力干预的合同,是为了弥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约时的天然不平等而设。而经济补偿金则是劳动法上的特色制度,它体现的是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在劳动合同中即使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自治空间,那也是有条件的,即必须以遵守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各项特色制度为前提。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除非存在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进行立法干预,那么又该如何认定其的有效性。应当认为,只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且亦不存在以缔约优势侵犯相对方利益的风险,同样可以适用双方当...


·劳动合同法十大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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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业务与地域怎么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如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本行业或者其他行业,同类产品业务,相似的产品、业务,法院会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其主营业务以及竞业限制的范围;对竞业限制地域的约定,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法院会以用人单位业务实际辐射的地域范围为限,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其业务实际或者有可能函盖的最大范围。...


·试用期违法情形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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