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生活中很多的夫妻会因为异地而离婚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生活中很多的夫妻会因为异地而离婚,离婚的方式我们知道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很好办,直接签订协议说就好了。起诉离婚就比较麻烦了,尤其是双方还不在同一个地区的话就更难了。那么起诉离婚一方在外地怎么办理呢?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异地离婚也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如下: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2、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4、公民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5、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6、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难以调和的都可办理离婚手续,故而对于起诉离婚一方在外地能起诉吗的回答是肯定的,只要被告在异地生活满一年及以上都可到管辖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就是对于起诉离婚一方在外地怎么办理?这一问题的具体的解释回答。如果提起方是你,那么你就要到他的所在地区进行诉讼请求。这个过程还是比较麻烦的,耗时耗力。所以最好还是双方能够商量好之后在进行离婚,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好。
  
  
  


·土地使用证名字和身份证不一样可以吗?
      土地使用证名字和身份证不一样可以吗?土地使用证名字和身份证不一样是不可以的,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二、土地是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 土地则...


·转继承配偶可以继承吗?转继承配偶的地位是什么?
      在实际转继承问题上,人们对转继承配偶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疑问,致使当事人在处理转继承问题时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对“转继承配偶可以继承吗”这一问题进行了的探讨,以进一步分析了转继承配偶的地位是什么? 在明确了转继承的转移客体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则被转继承人的配偶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具有转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但其与被转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又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被转继承人...


·在何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在何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和1994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宗地出让合同)第4条“出让年限……自领取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始日期应当确定为自领取或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 二、用权出资...


·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资投资25%才可以吗?
      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资投资25%才可以吗??????? 在实践中,我们知道出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些企业或公司出资选择土地使用权。在选择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有关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否需要完成开发总额25%的问题,那么您是否理解其含义。下面由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资投资25%的规定。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资投资25%才可以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法律允许的。但问题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可否作价入股,...


·征地补偿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公告通知为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


·武威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武威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中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很多地方在征收土地的同时都会对原有土地使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补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而且因为各地经济的发展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那么武威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武威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


·土地股权转让协议须知
      土地股权转让协议须知经济学、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来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一些人对二者的界限模糊起来。比如,有人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有关土地税费,否则,即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本区别在于,股权转让是虚拟资本的转让,受...


·独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独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有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要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如今不少农村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被征用拆迁,每户家庭会拿到一笔征地补偿款。那么独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下相关知识。一、独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并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如下:  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1377元/亩;平均补偿倍数:26倍;平均标准:35794元/亩。 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


·福建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福建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福建是我国东南沿海的一个大省。省级规划建设是我国公共建设重要的一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需要,国家需要进行征地,此时,国家就会给予一定条件的补偿款作为补偿。那么,福建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二、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