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裁定错误国家赔偿的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曾经轰动一时的冤假错案如今因为真凶的落网又一次进入大众视线,这起案件的背后蕴含着国家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国家的裁定不总是正确的,尤其是在司法调查不那么容易和严谨的时候,出现错误的几率就会提高,加之当地司法工作人员的不负责,导致冤假错案。那么裁定错误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带您了解一下。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裁定错误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的错误国家会负责到底,当事人可以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损失要求国家进行赔偿,但同时也要注意国家的审理程序,提交相应的资料证明。相信我们的司法执行会越来越合法,司法人员越来越尽职尽责。
  
  


·一、抚养费纠纷裁判规则是什么?
      一、抚养费纠纷裁判规则是什么?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


·离婚再婚财产属于两个人的吗?
      离婚再婚财产属于两个人的吗二婚离婚财产分割和一婚财产分割是一样的。结婚后他们两位的收入就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


·离婚官司管辖权的划分?
      离婚,一般是由双方的感情破裂所造成的,我们在进行离婚的时候,可以进行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对于诉讼离婚就会涉及到离婚官司管辖权的划分的问题,对于不同的情形下的离婚,我们的管辖权的划分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标准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官司管辖权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


·未成年生子抚养协议怎么写
      未成年生子抚养协议怎么写 男女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下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也就是人们说的私生子。而如今,男女未婚生子的年龄是越来越小了,甚至还有未成年人生子的情况。而在分手的情况下,也是需要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处理的。那这个未成年生子抚养协议怎么写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未成年生子抚养协议怎么写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住 址: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


·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国家赔偿后提起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国家赔偿后提起诉讼的流程是什么?(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


·表兄妹是否可以结婚
      一、表兄妹是否可以结婚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


·夫妻共同财产都指什么2023
      夫妻共同财产都指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


·起诉离婚是否通知单位?
      男女双方婚后因为感情不合,双方可以进行离婚处理。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建立在双方对离婚的各事项处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诉讼离婚则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的审理进行判决离婚。那么,起诉离婚是否通知单位?详情参考下文。 一、起诉离婚是否通知单位? 离婚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情,起诉离婚的时候只需要通知到对方就可以了,不需要通知任何一方的单位。毕竟离婚是个人的私事,与单位无关。 二、离婚诉讼的三个阶段 提...


·一、女方有肾病离婚财产怎么分,会有影响吗?
      一、女方有肾病离婚财产怎么分,会有影响吗?女方有肾病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是不会受到影响的,但是法院将会优先考虑照顾弱势群体,有可能会分割到更多部分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结婚半年男方要求离婚该怎么办
      有的夫妻是通过相亲方式认识的,彼此之间的感情并不深厚,而在婚后相处一段时间,双方也就萌生了离婚的念头。那实践中要是夫妻结婚半年男方要求离婚的话该怎么办呢?下文中,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结婚半年男方要求离婚该怎么办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不能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二、办理离婚登记要准备的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 2、双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