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涉外房产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涉外房产纠纷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房产纠纷,涉外因素包含两种可能,一种是主体涉外,一种是内容涉外。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房产纠纷,有一定的原则,并且应当注意防范一些风险。今天,律师就和您聊一聊涉外房产纠纷的一些问题。
   一、涉外房产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涉外房产法律实务中,涉外房产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三)国家主权原则;
  (四)司法豁免原则。
   二、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房产诉讼法律实务,涉外房产诉讼可能发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法律风险;
  (二)涉诉房产是否在中国境内的法律风险;
  (三)被告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的法律风险;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是否在法定时间上诉的法律风险;
  (五)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是否在法定时间起诉的法律风险;
  (六)被告申请延期答辩的法律风险;
  (七)被告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的法律风险;
  (八)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当事人,其所在国是否放弃豁免权的法律风险。
   三、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房产诉讼法律实务,涉外房产诉讼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二)涉诉房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承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
  (三)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可能承担答辩期间、上诉期间被缩短的法律后果;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未在法定时间上诉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五)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六)被告申请延期答辩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法律后果;
  (七)被告享有豁免权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八)国家放弃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四、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房产纠纷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涉外房产法律实务中,除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及司法豁免原则,在涉外房产纠纷中应注意防范上述几种法律风险,不同的情况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应注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回购,回购价按原出售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变动房屋产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


·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房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房产是比较重要的内容。而夫妻房产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与夫妻共有房产。不管是房产是个人的还是夫妻共有的,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房,也就是不经过配偶的同意私自出卖房屋。如果不能,但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办呢?的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我国《物权法》...


·父母出资购房借款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父母出资购房借款合同的规定是什么?父母出资购房借款合同的规定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不同的性质合同的判断,对于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首先我们要判断父母的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


·房屋公证的意思是什么2023
      房屋公证的意思是什么1、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章程,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为了规范涉及房产的法律行为。2、房产公证能够预防房产纠纷,减少诉讼,有些法律法规甚至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等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比如房屋继承时必须公证。二、房子公证需要什么手续?1、准备材料。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房屋产权证(如未取...


·男方婚前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面一般都是由男方买房的,因此现在也有很多男性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购买了房产。那实践中,男方婚前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是很多离婚夫妻在财产分割的时候产生的问题,下文中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男方婚前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1、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2、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男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支出及相...


·安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近年来,安徽房地产业在不断的发展,每天都会有大量的房屋售出。或许就是因为如此利益的诱惑,很多人利用这种机会设置陷阱,因此面对鱼龙混杂的房产市场,买卖合同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合同也分为有效和无效的情况。所以我们总结此文为您介绍安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 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房屋的管理采取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人处分自己的房产时,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怎么样查询二手房的产权
      怎么样查询二手房的产权 1、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它证件。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2、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来源。查验的具体方式是:查验产权记录,档案文号,登记日期,成交价格等。3、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如,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4、清楚所购房源是否属...


·在我国安置房可以贷款买吗?
      在我国安置房可以贷款买吗? 安置房也叫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为安置拆迁户而建造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房可分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修建的配套或配购商品房和因房产开发等因素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为拆迁户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前者是不能贷款的,而后者则同商品房一样,可上市交易,当然也就可以按揭贷款。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城市地区的安置房不能贷款,而有些地区的安置房又可以按揭贷款购买的原因。 作为普通市民也可从以下...


·房屋遗产税该谁出,如何征收?
      房屋遗产税自然就是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时需要缴纳的税费,至于具体的缴纳方式和具体的计算方式,一般来说,在相关规定中是有严格的标准的。那么房屋遗产税该谁出?如何征收?我们这就为您详细解答一下吧! 一、房屋遗产税该谁出? 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继承房屋需要缴纳的费用主要是: 1、继承权公证费用。 2、房地产价值评估...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能否卖房产?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能否卖房产? 一、法规中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预售商品房没有预售许可证合法吗
      预售商品房没有预售许可证合法吗虽然法律中允许开发商在商品房尚未修建好之前就进行销售,但此时为减少购房者承担的风险,避免出现开发商跑路的情形,一般会要求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那实践中要是预售商品房没有预售许可证合法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