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老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待遇需要给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老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待遇需要给吗?需要给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四十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此条款是对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的处理)四十五: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就是说,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这个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二、工伤职工如果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主张相应的补偿,下面是相关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综合上面所说的,老工伤也是因工作受到的伤,不管是用人单位让其离职或者是自己要离职那么都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还有工伤所需要的所有费用,但老工伤也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了之后才能进行申请,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上海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上海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计算标准是什么? 加班费作为一种劳务补偿,对于每一位超额超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这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力获取的应有的补偿,关乎切身利益。然而很多人是不了解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及计算依据。我们针对上海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作出以下解答。 一、上海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中的规定,单位在工作日超出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加班工资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


·开发商违反合同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


·法律援助要收费的吗,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要收费的吗,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但又想聘请律师的,可以按照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申请法律援助。经相关单位审核,确定申请人各方面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得到援助。我们都知道,聘请律师是需要支付律师费的,法律援助要收费的吗? 一、法律援助要收费的吗? 申请法律援助有条件限制,符合条件都是无偿援助,不收费的。 二、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一)接待咨询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解...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被感染算工伤吗?
       一、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被感染算工伤吗?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被感染不属于工伤,但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通知及安排,在法定假期结束后,居家办公期间受到...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
      如今又到年末,很多人会考虑在春节过后换一家别的公司工作。如果你的合同到期了还好说,但是如果没到期就像辞职,那么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关于这一个问题我们在接下来的文章内容中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通常会约定一定的期限,即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有些员工便以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做到约定期限就不能依法走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其实不然,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可...


·工伤鉴定费会计分录有哪些规定?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身体的伤害,导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以依据工伤的相关规定的获得赔偿,但是工伤是需要鉴定的,之后鉴定是工伤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否则是不能获得赔偿的,工伤鉴定要缴纳鉴定费那么工伤鉴定费会计分录有哪些规定? 一、工伤鉴定费计入什么科目? (1)如果没有上保险,工伤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2)如果单位上保险了,单位垫付的费用,暂时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工伤鉴定费怎么做...


·上班太累流产了属于几级工伤
      流产作为工伤不能进行伤残评级。伤残鉴定主要看伤者是否存在伤残、功能障碍和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一、劳动法关于代通知金包含哪些情形?
      一、劳动法关于代通知金包含哪些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怎么区别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合同。让我们来看看它们之间的区别:首先,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协议。和其他内容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劳务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派遣特定的劳动者等。第二,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是两个单位之间关于劳务派遣的合同。他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有一般合同关系。第三,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具有从属关系和管理关系。用人单位应当...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变化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变化 一、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变化 根据有关规定,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外地劳动力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现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按规定实行收费。 1、仲裁收费标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收取仲裁费。每案收费标准为300元。对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如需要异地调查、作各类鉴定等的案件,按实际开支收费。 2、仲裁费承担 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


·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一、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 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