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分公司劳动合同总公司盖章合法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分公司劳动合同总公司盖章合法吗?合法,公司法第31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二、具体情况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合同应当根据是否可以承担法律责任来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第三方公司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为了避免后期发生矛盾和纠纷问题,一般是需要加盖总公司的印章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之前已经给大家介绍了很多有关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
      之前已经给您介绍了很多有关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赔偿问题,如果工伤比较严重,员工就需要进行住院治疗,很多员工医疗期满后都会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吗?具体的解答如下:该职工的法定医疗期满之后,如果患病离岗之后身体状况需要治疗,仍不能够返回原职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该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


·批捕停发工资如何发放?
      一、批捕停发工资如何发放?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2、如果能够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停发的工资等相关福利待遇可以补上。你可以视情况决定要不要聘请专业的辩护,为他辩护。 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


·工作原因导致骨折算工伤吗
      工作原因导致骨折算工伤吗能否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3)还必须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若仅仅是在上班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导致骨折的话,不能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因为受伤可能是基于员工醉酒或者自残等原因导...


·右手食指末端骨折工伤鉴定委托范本是什么?
      劳动人员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人员,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所以国家出台多方面的规定来保障劳动人民的权益。劳动人员在工作中难免会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工伤规定来保护劳动人民的权益。那么,右手食指末端骨折工伤鉴定委托范本是什么? 一、右手食指末端骨折工伤鉴定委托范本是什么? 委托人: 住所地:中华北大街58号 被委托人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对___的左手手指损伤进行...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怎么办?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怎么办?我国现在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种建筑工程每天都在进行。这些工程完工以后,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所有能够被使用的建筑工程,都是经检验合格以后的。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国家也是有相关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怎么办的问题。 一、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怎么办?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


·劳动合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有效 一、劳动合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一、工伤六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工伤六级赔偿标准是多少?工伤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生活当中任何的买卖交易都是建立在自愿的原则之上的,一买一卖这样的现象在日常生活当中基本是非常普遍的.尽管说有一些大型的买卖,在交易的过程当中会签订合同,但是在签订合同以后,也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情引发合同纠纷.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后什么时候赔偿
      工伤治疗期间没有必要急于的和用人单位商讨赔偿的事宜,完全可以等到工伤认定结束完毕以后,甚至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等到拿到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书以后,在这种情况下和用人单位协商赔偿的事情才是最佳的时机。因此有不少劳动者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后什么时候赔偿? 一、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后什么时候赔偿? 1、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足额的工伤保险的,则等工伤伤残鉴定书下来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在60个工作日内赔偿给...


·2023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最近几年来我国鲜有发生因为工程质量而导致的重大事故的这种新闻,这要归功于国家对于各种工程在修建时候的质量的要求已经越来越严厉,在高压的政策之下,施工单位包括各种对建筑工程质量需要负责任的监理单位,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是不敢马虎的。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还是明确的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
      如今又到年末,很多人会考虑在春节过后换一家别的公司工作。如果你的合同到期了还好说,但是如果没到期就像辞职,那么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关于这一个问题我们在接下来的文章内容中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通常会约定一定的期限,即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有些员工便以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做到约定期限就不能依法走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其实不然,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