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可用土地使用证申领营业执照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可用土地使用证申领营业执照吗?
  
  不可用土地使用证申领营业执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二、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要知道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我们使用土地的凭证,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证是受法律保障的。然而营业执照是商店用来证明产品合格或者是合法经营的一种证明,其需要商店以及法人代表进行申请才行,其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相关联。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土地使用证的颁发的话非常严格的,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申请,领取完毕之后才能够进行办理,但是,凭着这个土地使用证的话,是坚决不能够申请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需要另外的审理资格。
  
  


·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如下:青苗类补偿标准类 别???作物类型市 ?区市周三县其他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元/亩)(元/亩)(元/亩)粮食作物1200经济作物16501300110011501000蔬菜瓜类24002200200019001800备注:1.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2.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油料等作物;3.市区是指:驿城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城乡一体化示...


·受到西方国家的形象,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受到西方国家的形象,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妇女的权益加以确定,妇女权益保护法是颁发得较早的一部法规,至此,我国男尊女卑的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具体来说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现在大城市中房价上涨,很多外地进入城市的年轻人买不起房,只能
      现在大城市中房价上涨,很多外地进入城市的年轻人买不起房,只能租房。但是有些情况经常侵害到租房者的切身利益,比如二房东、霸王条款、随意房租上调等等。现在很多城市都出台了租售同权政策,房产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的相关知识。 一、房子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 《方案》明确,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


·获得土地使用权分为哪几类?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分为哪几类? 获得土地使用权分为哪几类: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而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土地所有权又称土地产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客体是土地,即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土地使用权分为哪几种? 1、划拨土地使用权 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转让,更...


·土地使用证邻居签名相关的法律是哪年出台的?
      土地使用证是我国对土地权限移交给个人的一种权属证件的代表,农村的土地使用证代表着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对证件上的土地进行使用,一般自建住房为多。那土地使用证邻居签名相关的法律是哪年出台的呢,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希望你在日常生活中对你有所帮助。2008年颁布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第二项有明确规定相邻地使用者签字条款: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土地使用证到期过户吗可以吗?
       我们您都知道我们如果有土地使用权的话一般都是会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证在所有的情况都是有期限的,所有说肯定会有到期的情况。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转让方面的事情我们也需要注意。那么土地使用证到期可以转让过户吗? 可以过户。请持原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关于土地和房产的问题,各地还不一样,有的先办土地证,再办房产证,此种情况居多。但也有特殊,先办房产证在办土地证。 ...


·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哪里?
      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哪里?1、一般规定。《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工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


·最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律师就将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翟家街道、大潘街道、彰驿镇、高花镇、大青中朝友谊街道(除西和平村、兰台村、沙岭村以外)、西三环街道(张士村、宁官村)、胡台镇(大牤牛村、二牤牛村、南山村、徐家林子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44000元/...


·一、在外地买房子首付多少钱?
      一、在外地买房子首付多少钱? 买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百分之30,即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价值的70%;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40%,即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价值的60%。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三套房不准入)如果采用商业贷款,还需要考察贷款人家庭收入情况和还贷能力,看能贷款多少钱,那总房价减去贷款的额度,剩余的也都是要首付的。 外地户口在不同城市贷款买房,其标准不一,差别比较大的一点就是需要在当地交社保的年限不一。建议咨询当地相关...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最高是多少?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最高是多少?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归属于国家的,任何个人是没有任何土地所有权的,我们队土地进行买卖、出让、转让针对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那么,今天我们要和我们一起来探讨的问题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最高是多少?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如下资料进行解答。 一、国有土地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


·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城镇居民在遇到土地征收时,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所征收的土地使用途径的不同,例如林地、水田和旱田等,对所有者进行补偿的标准也有所不同。那么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给您进行详细解答。 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