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新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下的徒刑。根据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在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处罚之后,很有必要先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真的构成此罪,有些时候可能构成的是贪污罪或者受贿罪,这些属于不同的罪名,自然《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也是不同的。另外,本罪在证明方式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自己证明自己无罪,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检察院证明其有罪。二、什么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综上所述,作为官员手中的权力也就成为了很多贪心的人赚取不法金钱的工具,但是国家对于这些官员的收入都是有详细的记录和发放的限度的,所以一旦有人账户里有了不合理的财产就会被调查,只要说不清这些财产的来源就可能会被定罪而判五年的处罚。
  
  
  


·单位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单位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 自首 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故意毁坏财产罪是不是属于单位犯罪,主要看犯罪的主体是不是单位。例如单位非法毁坏被拆迁人房屋的,就是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中故意毁坏财物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


·强夺罪是自诉案件吗
      法律没有强夺罪罪名。但是强行夺取他人物品的属于侵占罪,侵占罪是刑法所有自诉案件中唯一一个绝对亲告罪,因此,任何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此没有管辖权,不能立案,如果立案,发现属于侵占罪后,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犯罪嫌疑人批捕前提审几次?
      一、犯罪嫌疑人批捕前提审几次?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审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


·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认定
      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认定(一)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1.关于侵犯的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的认定上文对商业秘密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简单概括,虽然以范围列举的方式已经很明确具体,但关于“商业秘密”认定还存有一定争议,包括时代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的不同形式商业秘密的认定,例如关于网络中有关数据资料的认定;还包括技术信息的关键组成部分、技术信息组成部分的组合但不是技术信息整体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等。2.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方式的认定困境是否实施了本罪规定...


·盗窃罪数额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盗窃,相信您都不陌生,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都遇到过这个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偷东西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的规定可以说是相当详细,今天我们主要是给您介绍一下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数额的大小是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因素,下面跟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什么
      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包括了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而主观方面更多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候的一个主观心态,不同罪名对应的主体方面不一样。那其中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本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什么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案机关是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案机关是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案机关是公安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


·刑事司法鉴定需要多久
      现目前,司法鉴定的领域不仅仅涉及民事领域,其在刑事领域被运用到的地方也很多。在刑事领域上,一般会先对伤情进行认定,只有在伤情达到轻伤的情况下,才会对该案件进行刑事领域的划分。那么刑事司法鉴定需要多久时间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做了以下相关分析。 一、刑事司法鉴定需要多久 刑事案件伤情鉴定时间,应当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鉴定时机。如果涉及伤害鉴定,同上需要等到伤愈后才能鉴定。根据伤的位置和程度不同...


·抢劫罪监视居住到期后可以延期吗?
      抢劫罪监视居住到期后可以延期吗?抢劫罪监视居住到期后可以延期,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


·过失杀人罪的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过失杀人罪的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过失杀人罪的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过失杀人罪的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信息、辩护人信息、过失杀人的犯罪事实、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 二、格式和内容 辩护词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


·怎么认定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行为也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那具体该怎么认定聚众斗殴罪呢?我国法律上,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针对以上内容,下文将一一为您展开相信阐述。 一、怎么认定聚众斗殴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