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要求返还彩礼需要什么证据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要求返还彩礼需要什么证据在彩礼返还纠纷的案件中首先的一步就是要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一)这种状态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二)如果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丢失无法恢复,那么还能依靠当时双方谈话时涉及婚嫁的录音,后期对方承认双方关系的录音亦能派上用场;(三)双方之间举行过订婚仪式;(四)双方曾一起拍过婚纱照。但在这里特别提醒一句,双方共同生活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二、处理彩礼纠纷需注意什么1、解决彩礼纠纷时,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习惯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给付的财物,要视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结婚彩礼,一般是男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给女方的。但在法律上,并未强制要求,男女要结婚必须要先给付彩礼,因此很多时候当事人都是根据当地的结婚习俗来选择是否给付彩礼。而要是之后男方反悔,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么需要看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情形。要是不符合,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抚养费诉讼时效到底是多久?
      如今社会,离婚案件不断增多,一些大城市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因为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导致此种现象。尤其有孩子的离婚案件,因为抚养费用会变得更加复杂,那么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具体离婚抚养费诉讼时效 是多久?您可以仔细看一下今天的文章。 离婚抚养费诉讼时效 是多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解释的精神是: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


·非婚生子女补充协议有什么?
      非婚生子女补充协议有什么? 由于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婚姻法未予以明确规定。 从法学理论看,非婚生子女补充协议,一般认为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其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是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改变,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而且,非婚生子女补充协议根据《婚姻...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管辖权由谁管?
      1、案件管辖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2、审理与裁判《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与一般诉讼案件...


·婚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可以主张吗?
      婚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可以主张吗?可以主张婚内的子女抚养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般都是夫妻离婚以后才实施的。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对于婚内能否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夫妻没离婚财产共有,如果判决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执行时就会遭遇尴尬。基于这个原因,以往,...


·夫妻是一种契约关系
      夫妻是一种契约关系,当初结为夫妻也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当在民政局领到红本本时,男女双方也就成了合法的夫妻,享有财产共享的权利,同时也有要为双方家庭承担责任的义务,要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等等义务。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原本感情很好的夫妻也会遭受一些不必要或者是意外的变故,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无法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夫妻生活,最后通过了夫妻双方的协商也好,协商不成功到法院起诉也好,总之,最后的结果就是离婚,各过各的,互...


·注意哪些彩礼返还的问题
      注意哪些彩礼返还的问题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


·老赖不出抚养费怎么办?
      老赖不出抚养费怎么办?1、给付义务人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老赖的财产。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


·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的内容
      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出轨、家暴等问题而选择了离婚,在我国,出台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调整婚姻关系,但是,因为新的婚姻问题层出不穷,有关婚姻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出台。下面,就由的我们为你介绍一下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的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


·离婚小孩抚养权争取需要哪些证据?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生育有子女的,会出现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情况。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衡量子女的抚养权应由父母哪一方获得会参考双方所提供的证据。那离婚小孩抚养权争取需要哪些证据?我们就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小孩抚养权争取需要哪些证据?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离婚起诉离婚协议书生效吗?
      许多夫妻感情不合,在离婚前会签署离婚协议书,协商怎样在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很多人以为离婚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在离婚时仍然有效。那么,离婚起诉离婚协议书生效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一、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


·离婚协议有没有有效期男女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
      离婚协议有没有有效期男女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在办理过程中会将离婚协议书存档,一般只要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就是长期有效的。在拿到离婚证之后,若双方没有再对该协议进行变更的,那么离婚协议书一直都是有效的。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书其实是有有效期的,若是生效之后双方没有对协议内容作出变更,那就是一直有效。二、离婚协议书反悔了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