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第三人对抗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第三人对抗吗?一、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是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互换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需要登记才生效,不强求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登记,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采用登记设立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用益物权,而《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说该经营权无需登记生效。
  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比如承包户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此后,甲又将同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如果乙与丙就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生纠纷,由于丙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保护。乙将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比较妥当。
  综上所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第三人之间的登记对抗,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登记生效制度,所以我们建议您在签订完流转协议后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以免权益受到侵害。想了解


·拆迁时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赔偿是否进行?
      拆迁时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赔偿是否进行?当今社会,拆迁是对原来公民拥有的旧房子进行拆除,然后改造进行新建房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拆迁的时候回面临着许多的困难,比如说拆迁时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赔偿是否进行?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拆迁时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赔偿是否进行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事项。一、拆迁时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赔偿是否进行?属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二、相关法律知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哪些《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


·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


·上海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上海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虽然上海是国际化大都市,但是在上海也依然存在着一些农村集体的土地,当这些农村集体的土地遇到拆迁的时候,就需要考虑一下拆迁补偿的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上海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下面给您说说上海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上海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一)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


·江苏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江苏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中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很多地方在征收土地的同时都会对原有土地使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补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而且因为各地经济的发展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那么江苏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1、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1)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凡是使用国家土地的个人和单位,都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使用国有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也会不同,它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开始计算。那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无限期转让吗
      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无限期转让吗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无限期转让吗? 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可以无期限转让,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


·周南高速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的?
      周南高速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的? 周南高速途经多个地区,是一条较为繁忙的高速公路,随着我国城市的建设发展,交通设施也需要相应地发展起来,由此征地拆迁成为发展城市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修建高速也是征地,征地就会涉及到补偿。那么周南高速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周南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一、周南高速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


·一、农村宅基地怎么办遗嘱?
      一、农村宅基地怎么办遗嘱? 1、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故此宅基地不能订立遗嘱。不过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可继承,根据“房地一致”原则,继承人继承了房屋也就等于暂时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均有继承权。 3、被继承人为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4、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如果继承人不属于农民户口的,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5、村委会有权...


·广安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
      广安征地补偿标准年的新规定由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一直在进行当中,所以征地行为也是时有发生,许多百姓不了解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因此在征地的补偿协议上矛盾时有发生,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了广安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的新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21年广安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