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不认定怎么办?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不认定怎么办?
  
  一、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不认定怎么办?
  
  工伤不认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的认定情况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认定的程序和要求是非常明确的,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是可以按照工伤来进行赔偿的,但相关情况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应当先行咨询了解后再次办理工伤认定。
  
  


·艾滋病人咬了算不算工伤?
      艾滋病人咬了算不算工伤? 一、艾滋病人咬了算不算工伤? 不算,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由犯罪嫌疑人赔偿。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


·现在的单位除了男性员工以外肯定需要公平地将女性员
      现在的单位除了男性员工以外肯定需要公平地将女性员工也作为雇佣的对象,但是女性职工在工作期间肯定会面临的问题就是必须要向单位请假为自己的生育提供休息的时间,但也有的单位仅仅是出于对利益的维护而直接辞退了请假的哺乳期女性职工,而做出这样行为的单位就必须为自己接触合同的行为付出赔偿双倍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继续发放和相关补偿的代价。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


·工程质量保修金新政策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修金新政策是什么? 对于一个工程来说,质量是它的灵魂,如果一个工程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其他的也就是无稽之谈,而工程的修建中一般会有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合同,这就是为工程后续的质量问题而做出的考虑,而工程质量保修就会涉及到保修金的问题,因为保修金一般是由工程修建方提供的,今天我们就一起去看看工程质量保修金新政策的规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决定把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钢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钢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工程的各个方面,如材料和施工规范,其中钢筋就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为了规范钢筋的使用,出台了钢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目的就是加强钢筋材料的质量。所有的钢筋必须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这样才能在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不出现问题,具体的质量验收规范如何,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钢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 钢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钢筋工程施工应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旷工三天被开除还有工资拿吗?
      旷工三天被开除还有工资拿吗?没有工资拿,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旷工,是非不可抗力因素,劳动者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者旷工期间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工资。而且因为旷工造成了用人单位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六条 ...


·一、未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多少?
      一、未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多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作出如下规定:法律上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自用工一个月起至不满一年止的,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需要注意的事项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的,超过一年的部分属于无固定期限,还是都属于无固定期限,应当...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赔偿金包含加班费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赔偿金包含加班费吗? 1、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加班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且加班有专门的加班费来补偿。所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应包括加班费。 3、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


·员工入职一个月离职如何进行?
      从学校进入社会职场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很多新人进入新的公司,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来跟上公司的进度。而入职一个月之后,如果发现自己实在不适应,无法完成任务,这时候是可以提出离职的。那么,员工入职一个月离职如何进行?今天,我们收集整理如下资料为您解答。 对于新人,入职一个月如何提离职。其实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


·一、劳动合同期满经偿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期满经偿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劳动合同期满经偿办法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二、法律依据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一次性给予的货币补偿。《劳动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


·劳动者入职三个月离职年休假还能享有吗?
      每个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各不相同,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就可享有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带薪休年假就是其中的一项福利待遇。但是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能享有带薪休年假的待遇,只有工作满足一定年限之后才有此项福利。那么劳动者入职三个月离职年休假还能享有吗?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做解答。 一、入职三个月离职能否享受年休假 1、入职三个月,累计工作年限不满一年,不享有年休假。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由于用人单位自
      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形可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落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时,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