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在验收房屋的时候发现房屋主体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拒收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有关机构核验后属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可申请出卖方赔偿损失。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同约定一般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存在房屋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按照《解释》中第十四条的内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积与实际相比缩水超过了3%,且双方没有对此问题约定好解决方法,购房者可申请退房并解除合同,出卖方则应无条件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3、逾期交房现在大多数的新房都是以期房的形式出售的,期房的房屋交付时间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按照《解释》第十五条,如果出卖方延期交房,购房者已经明确通知催促后三个月仍未交房的,购房者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4、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大家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都会比较关注该房屋是否能够办理产权证书,无法正常按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在购房过程中时有发生,如非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也非出卖方原因的话,双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出卖方需返还购房者已付房款。5、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开发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如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各个细节,如果有不清楚的条款,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或者卖方予以解释。假如你觉得有必要修改或补充的,可以与对方协商处理,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可以将合同作为依据,主张自己的权利。2、尽量利用合同附件一些卖家承诺赠送的设施等仅限于口头承诺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这时你不能因为要面子或者怕麻烦而把这些约定一笔带过,这样的话,如果产生纠纷就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尽量利用合同的附件,将这些问题约定清楚。新建商品房在交易时需要签订买卖合同,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如果存在上述情况的,那么是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下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要求侵权方赔偿造成的损失。
  
  
  


·一、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一、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二套房首付比例是指人们在购买第2套普住宅的时候按揭贷款的第1期付款,根据近日的房贷政策的调整,在近日的房贷政策的细则要求要进一步提高第2套房的贷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也就是说在新的房贷政策下二套房首付比例会上调,根据近日的资料显示,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将会从以往的6成上调至七成,贷款利率也会上调至以往的1.3倍。二、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1 、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详解: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


·再婚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子女如何继承 ?
      再婚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子女如何继承 ?一、再婚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子女如何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冒名顶替罪获取他人房产判什么罪?
      冒名顶替罪获取他人房产判什么罪?冒名顶替罪获取他人房产判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别1、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


·不可以租赁的房屋都有哪些
      租房在一定程度上与买房是差不多的,此时法律中也是规定了一些房屋是不能进行租赁的,而要是不小心租赁到这类房屋的话,那么承租人的利益就有遭受损害的风险。那究竟法律中规定不可以租赁的房屋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分析解答。 一、不可以租赁的房屋都有哪些 1、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出租。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胁。 2、没有产权证的...


·2023年离婚房产析产需要什么手续
      房屋析产多发于离婚的民事关系上。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这类问题更是屡见不鲜。并且纠纷越来越多。那么对于离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就尤为重要。于是我们就2017年离婚房产析产需要什么手续这个问题,给出了如下解答: 2017年离婚房产析产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的大致流程如下: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但如果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再办理析产公证;2、办理抵押权银行规定的事项;3、...


·新婚姻法解老人再婚房产继承难题是怎样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老人再婚房产继承难题是怎样规定的 “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和“丈夫的婚前财产”等于丈夫的遗产如果丈夫没有立遗嘱,那么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妻子,子女,父母。继承份额的多少也会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和付出的多少而适当加以调整。 1、如果房子是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男方的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一半的房产; 2、如果不立遗嘱,那么涉及男方的遗产,按法...


·公寓房出售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寓房出售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公寓房出售有哪些注意事项? 1、注意房屋产权:按照相关规定,房屋使用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是一致的,涉及商品房的性质只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购房者只需查看楼盘的《国土使用证》中土地用途一栏,住宅还是商业便一目了然。 2、明确购买目的:如果是投资的话,建议选择商业性质的公寓。这类公寓相较于写字楼,租金较低,比较受小企业的欢迎。如果是自住的话,则建议选择住宅性质的公寓。因为大部分商业性质的公寓是不...


·房产拍卖的注意什么事项
      房产拍卖的注意什么事项 1、注意选择房地产拍卖机构 了解该房产的拍卖机构是否具有拍卖的专业资质,以及能否保证产权顺利过户。在“服务可以创造价值”的今天,房地产机构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其专业资质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2、了解所竞买房产的权属状况。要确认所竞买的房产具有完全产权,且具备房地产转让的各项条件,以便产权顺利过户。 3、了解房屋的面积、结构、配套设施、周围环境 竞买人需要了解房屋的建筑面积、户型、房屋的布局...


·出卖人逾期未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应按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结合合同自治...


·离婚的时候关于房产分割的纠纷案例当中,有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是结
      离婚的时候关于房产分割的纠纷案例当中,有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是结婚以后购买的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写的也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那么就该是属于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的。我国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的时候是有法律依据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新婚姻法婚后房产纠纷案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婚后房产纠纷案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


·涉外夫妻的房产如何分割
      对于涉外离婚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如果当事人是在我国法院起诉的话,那么也是要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来进行分割的。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讲不是很清楚涉外夫妻的房产如何分割,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