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没签劳动合同能索赔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生活中,大多数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情况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对于劳动者来说,没签劳动合同能索赔吗?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没签劳动合同会影响工伤赔偿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没签劳动合同能索赔吗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没签劳动合同会影响工伤赔偿吗?
  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影响工伤赔偿,但劳动者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没签劳动合同能索赔吗?答案是肯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可以索赔,但是劳动者就得收集其他方面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资料。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他方面的证据并不好收集。而一旦证据不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018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2018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


·员工工伤鉴定九级多少钱?
      伤残鉴定是工伤认定中非常核心的部分,鉴定一共分为十个级别,并且各自有各自的诊断标准。工伤一般就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导致的伤害,最后通过认定,得到相应的赔偿的一个过程。那么在工伤鉴定中员工工伤鉴定九级多少钱? 一、伤残鉴定9级赔偿金额 伤残鉴定9级赔偿一般要多少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具体计算公式有: 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费金额 后续医疗费交通食宿...


·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天可以辞职吗?
      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天可以辞职吗?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天是可以提出辞职的。劳动者随时都可以辞职的,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不需要获得答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个人提出离职的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


·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长
      在我国,对劳动者工伤的认定是受时效期限限制的。那么,在法律上,工伤认定的时效一般是多长呢?在实践中,劳动者遇到工伤时,一定要在该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就会出现超时限的情况。那如果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超时限了应该如何维权呢?本文就这两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长 《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对申请时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工伤二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二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


·跨地区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应该按哪里的标准买
      跨地区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应该按哪里的标准买 一、跨地区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应该按哪里的标准买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劳务派遣单位未...


·刑事诉讼法聘请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往往都会需要大量的证据来作证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才能够让真相被所有人信服,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缺少客观性就需要通过鉴定的程序来进行判断,为此诉讼法中也专门提及了关于鉴定程序的规定。那么, 刑事诉讼法聘请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聘请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


·上下班途中买菜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买菜算不算工伤?下班途中买顺道买菜,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见义勇为受伤的可以视同工伤。其他情形,不是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


·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的解除分为多种情况,有可能是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需要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也有可能是遇到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另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呢?下面的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有哪些
      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有哪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二...


·一、因为工伤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因为工伤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劳动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劳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