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流程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流程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流程是什么?
  
  (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二)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就算刑事案件不是公开审理的,但是法院的整个审判程序在法律上是公开透明的,不公开审理的这些案件,审判流程也是如此的。不过,有些案件法院可能不会当庭宣判,对于任何非法扰乱法庭秩序的这些人,工作人员可以强行让其离开旁听席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3、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决定拘留吗
      一、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决定拘留吗? 审查起诉阶段不会作出拘留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有可能会作出逮捕的决定,而不是拘留的决定,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司法机关即便是要采取强制性措施也不会是拘留,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财产刑的具体适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财产刑的具体适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具有较好的预防效果,但是该规定也会引起司法实践中量刑标准缺失的疑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但并没有规定最高限额,这使得并处罚金的适用空间过大。横向比较来看,我国的罚金数额也是极低的,令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 25 万...


·故意犯罪的两种形式分别是什么
      故意犯罪的两种形式分别是什么(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


·刑诉法解释90条以内的内容有哪些?
      刑诉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简称,它是为了惩治犯罪,维护人民权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诉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是基础理论,分则是在基础理论上具体罪名的具体分析。那么很多人想知道刑诉法解释90条以内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刑诉法90条以内的相关知识。 刑诉法解释90条内的内容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法》怎么处罚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法》怎么处罚 一、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法》怎么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


·简述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遗弃罪怎么处罚?
      近年来,起诉遗弃罪的案例是比较多的,但这些起诉遗弃罪的案例之中,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会受理的,只有那些满足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的才会受理。你是否能简述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遗弃罪怎么处罚?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遗弃罪的处罚 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


·贩卖假烟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贩卖假烟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销售假烟根据具体数额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


·法律规定中的受贿罪是指什么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其构成特征和认定、量刑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那么,到底受贿罪是指什么呢?而要是认定构成受贿罪的话,此时具体又该如何处罚?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受贿罪是指什么 (一)受贿罪的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贪污罪数额较大标准是什么
      贪污罪数额较大标准是什么 一、贪污罪数额较大标准是什么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


·死刑执行后该怎么处理?
      虽然我们还保留的有死刑,但实践中也是谨慎的适用死刑。而对死刑的执行也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死刑执行之后也需要做出相应的处罚。那到底在死刑执行后要怎么处理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死刑执行后该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