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虚假宣传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虚假宣传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虚假宣传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吗?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一、虚假宣传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吗1、宣传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在现代社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是最普通的营销战略。通过宣传,一方面使消费者迅捷地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依此做出是否购买的判断。另一方面可以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在生产经营中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如果经营者向社会提供虚假信息,必然会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虚假宣传的性质是不正当竞争,竞争是市场的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决定市场主体命运的重要因素,正当的竞争是通过不断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开发新产品、新市场等方式实现的,合法的竞争要求每一个竞争参与者都必须按照符合市场规则的,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行事,偏离了这些原则和规则,必然走向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在宣传产品方面进行不正当竞争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随着科技的现代化,生产工艺日益复杂,产品的种类纷繁多样,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等不可能有足够的知识,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来依靠广告、商品上的标注等,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信息,会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在既定的市场容量的前提下,依靠虚假信息赢得的竞争优势或获取利润,势必会使其他竞争者的态势减弱或减少,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3、虚假宣传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或同业竞争者,因消费者充分相信虚假广告的内容并按照广告实施购买行为,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广告的形式有多种,比较广告或贬低广告可能被利用进行虚假宣传,比较广告与贬低广告影射的主体是同业竞争者,当然,比较广告与虚假广告是有区别的。比较广告只会符合真实性和限制性并遵循正当竞争的原则,就是合法广告,比较广告或贬低广告,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与虚假广告融合,以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短处相比,不说明比较内容只表现结果,违背事实,片面扩大,无根据引用最高级形容词,对比性、诋毁,发布这些广告均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使用与客观事实相悖的虚假广告用语,误导消费者,从而使原告的消费群体在购买决策上产生困惑,甚至产生对非被告商品的排斥心理,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4、虚假宣传是通过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实现的,广告的基本功能是传递信息,同时广告传递的信息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信息,它带有劝诱性,诱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接近其推销的目标,通过广告宣传,可以引起人们注意,引起人们的兴趣,使人们处于潜在状态的需求被唤醒来形成显现的需求,因此,广告还有诱导和说服的功能,为了追求诱导和说服的效果,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就可能采用夸大宣传的方式发放信息,欺诈消费者,这样就形成了虚假宣传广告,当然,虚假宣传还可以其他媒体形式进行,比如文学形式等。综上所述,虚假宣传是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如果不良商家宣传的商品不符信息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影响的,那么就应该由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赔偿,或者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拘留多久可以销案?
      行政拘留多久可以销案?没案底不存在销案的说法,属于治安处罚,与犯罪不是一回事。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二、行政拘留特点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什么人可以成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
      什么人可以成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


·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多判几年
      生活中,行为人因为参与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程度伤害,最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非常多。但是不管行为人是因为什么构成犯罪,都必须要接受刑事处罚。但现在在我国,触犯故意伤害罪最多判几年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犯故意伤害罪最多判几年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


·共同犯罪中主犯刑事责任如何
      我国要求构成共同犯罪的,至少要是三人以上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此时,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每个人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需要严格区分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身份不同最后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那么共同犯罪中主犯刑事责任如何呢?本文将为您做详细介绍。一、什么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换言之,主犯就是在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主犯可以分为三类:(一)在犯罪...


·一般醉驾缓刑前会被拘役吗?
      一般醉驾缓刑前会被拘役吗不会被拘役的。醉驾可以缓刑的,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二、缓刑刑期如何计算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


·缓刑期间犯新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缓刑期间犯新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


·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规定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规定是怎样的限制加重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有哪些
      不管是怎样的犯罪,肯定都是由具体的行为人作出了具体的犯罪行为的。而只有当这些犯罪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才会涉嫌构成犯罪。针对不同的犯罪,具体的行为肯定是不一样的。那司法实务中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中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


·醉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醉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醉酒驾驶自行车、电动车; 2、驾驶人年龄不满16周岁;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驾驶机动车。 4、醉酒驾驶情节显著轻微(比如老婆临产、酒精度刚达到醉酒标准且具有自首情节) 二、醉驾怎么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中孳息的释义是什么?
      刑法是我国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保护国家安全、人民安全的法律。一般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刑法就会严惩不贷,进而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那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中孳息的释义是什么? 一、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


·未成年故意杀人判刑多久
      未成年故意杀人判刑多久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罪情节轻重的认定,主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杀人手段、犯罪后果、社会评价来综合考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故意杀人行为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