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因管辖权移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离婚因管辖权移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离婚因管辖权移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些人在递交诉讼状的时候,只考虑到了递交到本地的法院方便于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可是,当事人并没有了解过,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都应该直接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不过,一般法院在立案审查的时候,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就不会立案。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增加抚养费是由未成年子女在原定数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增加抚养费是由未成年子女在原定数额难以维持目前生活所需的必要情况下提出的,通常情形为以下三种: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例如:目前的粮食价格不断上涨,赶超五年前的粮食价格两三倍,因此只靠五年前根据当时生活水平提出的抚养费数额难以支撑目前的生活。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例如:在离婚后的第二年,大何的儿子小何被...


·一、离婚后不来探望小孩可以终止探视权么?
      一、离婚后不来探望小孩可以终止探视权么?不可以的,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女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定的,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离婚后一方不来看望子女,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字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司法机关审查起诉通知家属吗?
      司法机关审查起诉通知家属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无需通知家属;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就可以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二、根据《检察院》规定第四十一...


·收集离婚证据要注意哪些内容
      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由于对法条的片面理解以及受社会流传的各种错误说法的影响,当事人自行收集离婚证据时往往会事倍功半。然而为了达到自己预期的离婚效果,就需要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注意一些事项,那到底收集离婚证据要注意哪些内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收集离婚证据要注意哪些内容 1、花大量金钱精力调查婚外性行为不一定必要。 其实,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


·夫妻因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可裁判离婚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在离婚案件中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财产、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应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相关事项的处理决议。其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都是夫妻离婚时所产生纠纷的焦点问题,婚姻法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有着一系列相关规定,下面本站的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母亲怎样可以争到孩子的抚养权?”这个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母亲怎样可以争到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案中,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什么情况下离婚会要求赔偿
      在什么情况下离婚会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


·离婚财产分割等级优先有这个说法吗?
      一、离婚财产分割等级优先有这个说法吗?没有这个说法;没有优先权,平均分割,只要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小明背着小红馈赠给别的女人金银首饰、汽车、房屋等,金额...


·当婚姻无效孩子怎么处理
      近年来,经常会出现早婚等的现象,即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就举行了婚礼的情况,您应该都知道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不能拿到结婚证的。因此便牵扯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婚姻无效孩子怎么处理。接下来,我们来为您讲解一下。 一、当婚姻无效孩子怎么处理?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二、婚姻无效财产关...


·夫妻离婚婚前个人财产要分割吗
      男女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所获得的收入一般就会被认定为婚后财产,而这部分财产多数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结婚之前的财产就属于婚前财产,大部分是个人财产。那么夫妻离婚的话,婚前个人财产要分割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夫妻离婚婚前个人财产要分割吗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这部分财产通常是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的。日后夫妻离婚的话,是不能对这部分财产作出分割的,能够进行分割的仅仅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