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上市申请失败后多久可以再申请?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公司上市申请失败后多久可以再申请?
  
  一、公司上市申请失败后多久可以再申请?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上市失败后,如果不是因为造假的原因,那在拿到证监会出具的不予核准发行上市的批文后六个月后可以重新申请。如果是因为造假,那按规定要三十六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公司上市的条件包括: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公司上市的程序是怎样的?
  
  1、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2、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3、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综上所述,公司上市的程序比较复杂,花费时间也比较长,如果初次申请没有通过被驳回的,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申请上市手续。公司上市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先经过证监会批准,经过初步审核通过的,再向交易所申请手续。
  
  
  
  
  


·商品批发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商品批发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一、商品批发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商品批发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50万元。 企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 1. 咨询服务类公司 - 3万元 2. 投资管理咨询公司 -3万元 3. 贸易类 - 3万元 5. 实业公司-100万元 6. 企业发展公司-100万元 7. 科技投资管理公司 - 1000万元 8. 投资管理公司-1000万元 9. 投资公司 - 3000万元 10....


·公司法人最多能有几个?
      公司法人是一种组织形式,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一个人,而是资格团体组织,法人通常会有一个法人代表。那么通常所说的公司法人最多几个呢?根据相关规定,一个公司最多且只能有一个法人,并且法人代表也只能有一个。公司法人能有几个公司本身是法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公司的董事长,也是一个。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公司法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内容是: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二、公司法董事会决议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公司法解释代持股是什么?
      公司法解释代持股是什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资企业先后出现,而对于企业来说,投资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为了规范我国的市场,国家出台了公司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与公司有关的相关事宜进行介绍和说明。那么公司法解释代持股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进行介绍。 一、公司法解释代持股是什么? 代持股问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投资环节当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一个现象。由于我国在对不同所有制实现形式采取的差别待遇,以外商的名义投资往往会受...


·公司法人不是大股东吗?
       公司法人不是大股东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人是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自然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如果公司法人有变更,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变更,法人代表可以不是股东,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人,一个法人可以担任多个公司法人。 一、公司法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


·虚假抵押物骗担保公司是犯罪吗?
      虚假抵押物骗担保公司是犯罪吗? (一)虚假抵押物骗担保公司的行为属诈骗罪 虚假抵押物骗担保公司属于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国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也有大量的...


·上海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办理流程主要是什么?
      上海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办理流程主要是什么 一、上海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办理流程主要是什么? 1、必须由股东的表决通过。由董事会提出减资的具体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特别程序通过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程序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政策是什么?
      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政策是什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经济组织及企业在我国设立公司的越来越多,这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有利有弊,一方面加快了经济的发展,市场的调控,另一方面也需要更多的制度规定和管理,才能保证企业间的有效运用。下面就为您讲述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政策。2010年,深圳市开始尝试改革商事登记制度;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挂牌后率先开始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2014年2月2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


·股权投资公司上市
      股权投资公司上市 一、股权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那些通过募集资金购买非上市企业股份的公司。股权投资企业是指那些通过募集资金购买非上市企业股份的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非证券类股权的投资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咨询服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股权投资企业的运作模式: 1、募集资金; 2、确定投资企业:1)、初步接触:通过面谈、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融资意向。2)、签署保密协议,...


·涉外婚姻和涉外婚姻公司
      涉外婚姻和涉外婚姻公司娶个洋媳妇儿,嫁个外国小伙儿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了,那么怎样寻找这种优秀的资源呢?是否也有婚恋公司可以帮助我们找一个理想的外籍配偶呢?接下来的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涉外婚姻以及涉外婚姻公司的相关内容。 一、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


·一、上市公司老板离婚财产规避的方法是什么?
      一、上市公司老板离婚财产规避的方法是什么?可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来处理,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持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专卖、变卖或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却无可奈何的现象,此类现象越来越普遍。其实这涉及到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问题,该制度在国外早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婚姻法》对此却是一个空缺。《婚姻法解释三》这次确定了该制度,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其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