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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合作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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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分公司合作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成立分公司合作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点有: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
  
  3、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三、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四、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总公司有可能会和其他公司共同合作成立分公司,但是,成立分公司的合作合同当中的具体条款不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如果合同当中的条款恰好存在着以上这几种情形,这份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不过,和其他企业共同合作成立的分公司,管理起来将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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