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0%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租房合同没备案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租房合同没备案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在保护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二、买卖不破租赁生效条件(1)租赁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租赁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错误等情形下,租赁合同并未成立,不能对抗买卖;租赁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则自始无效,不得对抗买卖等物权;租赁合同附生效条件,但条件未成就,亦为同理。(2)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合同如果进行了登记备案,则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状况无需证明。如果没有登记备案,则要考察实际情况。审判实践中,可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登记的抵押权可对抗其后发生的租赁关系。②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不动产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③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不动产租赁合同虽未登记备案的,但租赁关系实际存在的,如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实践中,应由承租人对于“实际占有”的情况予以举证,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居住、在承租房屋中开业经营或者装修筹备等。承租人自用还是合法转租,或者借给相关方无偿使用,不影响实际占有的认定。买受人是否知晓存在承租人也不影响是否实际占有的认定。有的买受人实地考察房屋状况时,恰遇承租人休假未居住,或者歇业期间,造成买受人以为房屋空置的认识错误,这并不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的事实。只要承租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出租人或其同意的人已经向承租人交付该租赁物,其并未持续不断地实际占有租赁物,不影响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3)所有权变动,且发生在租赁期间;“买卖不破租赁”中的“买卖”是一个代指,其所指的所有权变动实际上涵盖了买卖、赠与、继承、互易、投资、抵押等多种情形。该变动须为确定有效,而不能是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如因善意取得制度产生所有权变动,虽然并非所有权人主动追求,亦产生所有权变动的合法有效后果,也应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若所有权变动时租赁合同已经终止,则不涉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相关的问题是,当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承租人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未提出异议的,是否认为是租赁期内?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不定期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是否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理论上可以,只是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继受的也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只需要给予一个合理的准备期限,即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所以承租人要求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意义不大。(4)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即在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关系中,次承租人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一点中需要讨论两个特殊情形:承租人受让出租房屋的情形、次承租人受让出租房屋的情形。首先,“让与第三人”不包括将租赁物让与承租人。如果是让与给承租人,就是双方的租赁关系变更为物权转让关系,不存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问题,租赁关系已经合意解除。其次,“让与第三人”可以包括将租赁物让与次承租人。此时,需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次承租人即使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也需要继续与承租人履行次承租合同,以此保护承租人在转租合同中的利益。需要明确的是,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根据目前的规定,是必须要进行网签备案的,其目的在于保护租赁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在后期发生矛盾和纠纷时,难以进行处理和认定,如果没有网签备案可以导致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应。
  
  
  


·农村建房协议书该怎么写?
      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好转,很多农村人口会选择到城市买房,但是会有更多人因为习惯了农村的居住环境因而选择自己建房,一般农村建房都是委托施工,就是将房子的主体工程或者包括装修全部在内一起打包给施工方,那么农村建房协议书该怎么写呢,我们来看一下。 农村建房协议书 甲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使用权能继承吗?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使用权能继承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使用权能继承吗?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 第一种方法是,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第二种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屋买下。 按照第二种方法操作时,通常要求在该房...


·商品房预售合同价格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占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


·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
      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我们一般所说的房屋产权年限是指土地所有权的年限。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有下面两个选择:1、选择自动续期自动续期可能会需要交纳续期费用,至于具体如何缴费,需要等国家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三百五十九条: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


·房产转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产转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拥有自己的一套房子几乎是每个人的奋斗目标,随着我国房价的居高不下,房屋转让过程中,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房屋转让合同,月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那么房产转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我们帮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1、注意交易房屋的权属情况 主要指审查交易房屋有无抵押或存在其他共有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


·房屋抵押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抵押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抵押合同的内容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款。 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即抵押房屋的产权以及获得的借款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即偿还债务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抵押权人就要求行使抵押权了;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二...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范本包括什么内容?
      社会上属于租赁契约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范本的准则包括哪些细节,范文应该怎么写。接下来是为您整理的相关我们准备的原则的知识,细节以及具体内涵,来拥护读者对这类问题的关切。如果没有解决那些问题可以延续下去提出其他疑问。 一、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范本的基本描述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一次性向居...


·很多时候房屋租赁的当事人都是以书面的形式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很多时候房屋租赁的当事人都是以书面的形式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这就需要有实际的内容来支撑起房屋租赁合同。但对于很多人来讲,其实并不清楚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下面我们针对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主体: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一、二手房不能过户怎么办?
      一、二手房不能过户怎么办?买卖双方想要购买二手房无法办理过户时,可以先以赠送给房产来办理房产权过户问题,赠送方需要提供赠送此二手房的公证书,被赠送那个人也要提供接受房屋赠送的公证书,要不然两个人一起提供一份关于房屋赠送签订的合同书,当提供了关于赠送房屋双方都同意的公证书就可以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了。还有一种方法可以是继承二手房房产的方式来办理房产权过户问题,这种方法是让此二手房继承人提供继承此二手房的公证书,继承此二手房的相关继承人在办理...


·办假离婚买房有风险吗?
      ??现如今房市调控的政策不断的加大,如果买了第一套房之后再想买第二套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高额首付的问题。但是为了能购买第二套房很多的夫妻想出了假离婚来买房。但是假离婚来买房,不仅是违法的行为,还可能带来很多未知的隐患,所以,办假离婚买房有风险吗?下面我们为您介绍下这方面的内容。 一、办假离婚买房有风险吗? 1、假离婚买房可能会引来官司。很多人都觉得假离婚是一件小事,无非就是两个人去查一下征信记录,看看对方名下有没有贷款记录,之后就拿着相关...


·房屋拆迁赔偿法是什么?
      房屋拆迁赔偿法是什么? 一、房屋拆迁赔偿法是什么?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