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应当如何处罚?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应当如何处罚?(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 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未遂就是犯罪没有成功,但也是属于犯了罪行,在对于此罪行的特征上面我国也是专门作出了相关的条款,执法人员也会按照不同的特征来进行处罚,但对于未遂的处罚一般要比既遂的处罚轻很多,未遂是可以得到减刑的机会。
  
  
  


·法院对票据诈骗罪既遂怎么处罚?
      法院对票据诈骗罪既遂怎么处罚? 一、法院对票据诈骗罪既遂怎么处罚? 法院对票据诈骗罪既遂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怎么界定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
      怎么界定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在界定时可以伤害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不作为方式致人伤害构成罪的,要求行为人有特定义务,义务来源于法律赋予或者先行行为。伤害可以有形,也可以无形。前者如暴力殴打,或者残忍行凶致人伤害;后者如欺骗被害人服用毒药造成身体损伤,以胁迫方法致人精神失常等。伤害行为的结果多种多样,如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从法律量刑中看,我国把伤害结果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二、伤害他人健康如何界定?目前...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该怎么处理
      罪犯获得监外执行本身就不是容易的事情,同时我国对监外执行也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即使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是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才行。但有的罪犯不知悔改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我们为你详细解答。一、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该怎么处理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确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


·刑诉法关于自诉案件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关于自诉案件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中有很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等,不同的程序适用的条件不同,法院最后的判决也是不一样的。那么您知道刑事第二审程序如何处理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第二审程序的主要特点如下: 1、它是上诉审程序。就是说,它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


·对行政拘留多久可以复议
      对行政拘留多久可以复议?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行政拘留决定通知书以后的60日之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行政拘留申请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吗?行政拘留申请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治...


·一、行政拘留15天保释多少
      一、行政拘留15天保释多少钱 行政拘留,没有保释的说法,当然,我国法律中也没有“保释”一词,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取保候审。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被行政拘留的天数一般为五天、七天、十天、十五天等,行政拘留相当于刑事案件被判处了“实体刑”,肯定需要在拘留所“服刑”,不能被“保释”,否则行政拘留就失去了意义。 二、关于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


·有什么情况用数罪并罚处罚
      什么情况用数罪并罚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典第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故不再赘述。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危险驾驶罪要判多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个广告词。因为酒驾就属于危险驾驶,那么还有哪些行为也是危险驾驶呢?危险驾驶要判多少年?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了解。我国有关法律就这样说:如果因为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重大的交通事故,比如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导致他人的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被拘役管制。 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以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肇事逃逸之后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会被判7年的有期徒...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是什么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是什么?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标准是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予以减刑、假续犯罪,危害...


·有哪些限制减刑的情况?
      一、有哪些限制减刑的情况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二、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针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等三项原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