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时财产被转移怎么办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离婚时财产被转移怎么办离婚时财产被转移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明确了,但法律要求是以证据说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转移财产一方要举出证据证明对方隐匿了财产,隐匿了多少,如果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地位偏低的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常处于证据收集的劣势。且目前家庭资产状况又日趋复杂,除了住房,还有股权、经营权等,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受害方对新型的理财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干了些什么,每天见到的就是明处的这些东西,对于暗处的一无所知,那么,就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任务;当客观事实不能被完全证明时,只能看着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属他人。二、离婚之后财产的转移技巧1、存款,在转移存款时,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平日不动声色的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账户的,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2、公司股权,公司股权的转移方式有很多中,其中有: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等等方式,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甚至化零,造成没有股权甚至欠外债的表象,欺骗对方。3、房产,在房产转移上,一般还是比较好发现的。常见的转移房产的方法有: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具体的表现形式有:私自隐匿房产信息的,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房产,在离婚时,仅仅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知道的房屋,而对其私下购买的房屋绝口不提,进而逃避共同财产的分割。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擅自转移过户到第三方名下,进而套取、转移现金。这种方法并不是很高明,因为用这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知。但对于其目的来说,他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此方法虽然笨拙、但很有效。4、 私赠财产,私赠现金难以举证,这种情况比较有风险,虽然是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事后不承认,很可能造成鸡飞蛋打的结果。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很多的离婚案件,想要获得更多的财产,就会采取一些隐秘的违法手段。或者说已经将财产问题判决下来了,另外一方不服想要争夺财产,但在法治社会下这些都是违法的,一旦发现这种行为,必须要进行严厉打击,或者通过法律来维护权益。
  
  
  


·生育权的法律保护
      1、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


·一、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权多久?
      一、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权多久? 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权多久的时间,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而只是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


·离婚股票财产怎样进行分配
      离婚股票财产怎样进行分配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权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记名股票,这种股权不记载股东姓名,可以自由转让。离婚时可以直接对所持股份进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票给与对方相应的补偿,或者将股票抛售分割所取得的价款,达不成上述协议的,可以直接将股票按份额进行分配。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价值难以确定,且这些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的具体价值处于经常变动的不确定状态,造成了分割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农村户口结婚登记以后落户程序是什么
      结婚后落户程序,不同的省市规定可能会存在差异。一般流程如下:1、开户籍证明。2、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3、开具准迁证明。4、开具迁移证。5、去村委会开具迁移证明。6、办理落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


·夫妻离婚的方式都有哪些
      ?当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要离婚的话,就需要办离婚手续。但是离婚的方式不止一种,这个时候就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了。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夫妻离婚的方式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离婚的方式都有哪些 1、登记离婚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2、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


·应该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选择不同方式来办理离婚手续的,此时当事人应该了解清楚相关的内容,否则自己花费了时间、金钱,最终也可能不能达到自己离婚的目的。那要是协议离婚的话,此时应该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1、当事人申请 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


·一、夫妻离婚公告送达多少钱?
      一、夫妻离婚公告送达多少钱? 大概几百元左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因此,法院...


·2023年国家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国家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


·婚姻无效可以要回彩礼吗?
      婚姻无效一般是因为不满足《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这种情况下即使采用欺骗的手段领取到了结婚证,婚姻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那面对无效婚姻,此时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婚姻无效可以要回彩礼吗? 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未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


·结束婚姻关系中一种方式是起诉离婚
      结束婚姻关系中一种方式是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夫妻分居一年起诉离婚,法院会受理吗?下面我们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帮助您了解更多关于诉讼离婚的法律知识。 分居半年可以起诉离婚吗: 当然可以,只要想离婚,随时都可以,没有分居多久的时间限制。而法院判定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起诉的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


·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定
      现实中经常出现离婚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甚至还有为此而对薄公堂的时候。那就孩子抚养权起诉到法院的话,此时法院该如何对孩子抚养权做出判定呢?相信很多人都太清楚,对此我们整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定。 一、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