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诉讼损害赔偿情形包括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离婚诉讼损害赔偿情形包括哪些?离婚诉讼损害赔偿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①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离婚,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②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离婚后又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③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④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4)承担责任的内容。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二、诉讼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提请:(1)条件。《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责任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3)程序。《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①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诉讼离婚的被告,其对于婚姻的解除是没有过错的,相反蔡某与她人同居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所以其可以在诉讼中向蔡某提出损害赔偿。选项a是正确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所看到的一些离婚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其中一方存在着某种过错而导致的,而这种过错在法律当中有些法定情形下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如果其中一方重婚或者是存在着家暴行为,那么可以在诉讼过程当中提出,这个时候法院会进行审理判决。
  
  
  


·离婚的六种调解方法分别是什么
      离婚中的调解,一般是指在诉讼离婚中法律中规定必须要进行的调解,这也被叫做诉讼调解。而在诉讼调解中包括了六种不同的调解方法,这对离婚案件的调解都是很有帮助的。那究竟离婚的六种调解方法分别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目前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


·起诉离婚期间夫妻可以要求分居吗?
      现如今,社会对于婚姻更注重于人的感受,更加自由,平等。在我们发现我们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没有婚姻的价值。两个人的感情也已经破裂,无法生活在一起。或者在婚姻中自己受到了伤害,无法继续维持婚姻状态。这时就可以起诉离婚了。而在起诉离婚期间,是否可以要求分居呢?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起诉离婚期间夫妻可以要求分居吗? 一、夫妻怎么才算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根据我国《婚...


·离婚后5类财产不再平均分割的是什么?
      离婚后5类财产不再平均分割的是什么?1、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此规定,房子结婚后当然是你的。2、事故赔偿和补偿费用伤残赔偿金十个人财产,离婚不会分割。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


·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离婚应当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起诉书两份; 2、结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6、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7、家...


·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的确定是怎么样的?
      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的确定是怎么样的? 一、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的确定是怎么样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


·2023年子女赡养老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孝道是中华民族传承了几千年的美德,孝敬父母,尊老敬老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父母和子女的血缘亲情关系是永远也无法割裂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同样,子女对父母也应该有赡养义务,那么,子女赡养老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子女赡养老人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


·婚姻关系结束后重新分割财产可以吗?
      婚姻关系结束后重新分割财产可以吗婚姻关系结束后重新分割财产是可以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如果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财产是因为受到当时某些客观存在的原因,例如:股票没有拍卖、报酬没有取得等的影响,那么离婚后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过查证属实之后会给...


·在协议离婚之后能否反悔
      在协议离婚之后能否反悔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这个司法解释呢? 首先,离婚协议是民事合同,一旦订立,合同约定的双方应该遵守,但是,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反悔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


·我国规定的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如果当事人不能满足规定的条件,自然就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其中结婚是让人高兴的事情,但要是因为一方不满足规定条件,从而导致无法领取到结婚证的话,那自然是很不划算的。不过您知道我国规定的结婚的条件是什么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我国现行民法典对结婚条件的规定,包括了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两个方面。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其要件有二,...


·再婚付不起抚养费怎么办
      再婚付不起抚养费怎么办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


·夫妻婚内赠与有效吗?
      赠与的情况可以出现在各种情形之中,因此处理时的判断也比较复杂,尤其是在夫妻婚内赠与的情形,您都有许多探讨,那么不少的人就问了:夫妻婚内赠与有效吗?为了帮助您解决该疑惑,下面,就由为各位做具体的分析。 一、夫妻婚内赠与有效吗? (一)夫妻婚内赠与有效吗?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夫妻婚内赠与,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夫妻另一方。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