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1、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此类人员因继承成为公司股东的,其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和履行。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4、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事职能的事业单位。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6、分公司。二、股东权利有哪些1、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2、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3、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4、退股权。推股权有两种含义:(1)当公司招募说明书中出现不真实或隐瞒事实时,投资者拥有的退出投资的权利。(2)购买互惠基金投资者的权利。在收到成交确认后48小时内按认购额或低于认购额的市值撤回所有投资,基金销售和管理公司不得收取包括管理费、佣金在内的任何费用。5、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6、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新股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就是说,在优先认购权生效之前卖出股票。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7、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要成为公司股东,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毕竟《公司法》中就成为公司股东作出了一些限制。由此,才会出现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而作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说按照约定对公司足额出资,并且不能有抽逃出资或者瑕疵出资的情况。
  
  
  


·公司股权转让后有什么区别
      公司股权转让后有什么区别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公司发行新股要符合什么条件
      公司发行新股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公司发行新股要符合什么条件 公司发行新股,就是向投资者筹集新的股本,因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这是因为新股发行是在已有股份发行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前一次未能募足,表明投资者对其缺乏信心,就不应展开新的募股;间隔一年以上,就是对已募集的资金的使用效益有一个考察期,让投资者能衡量对这个公司有无增加投资的价值。 2、公司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这是要...


·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需要公布吗?
      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需要公布吗?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是不会公布的,股东名册是用来记录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国家法律规定股权可以进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好好保存,绝不外泄。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例如请求征集委托书、...


·公司法对表决权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表决权规定有哪些? 一个公司往往会有多位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各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等会议时拥有表决权,参与公司各项事务的决策。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行使方式等作了具体的说明,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法对表决权规定有哪些? 一、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作为公司的股东,不管您是作为主要投资人还是掌握公司少部分股权的中小股东,您的合法权益都是会受到公司法的保护的,所以当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正确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进行维护自身的利益,那么,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的了解一下。 在《公司法》中,对于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人格否认制 2、 表决权代理制 3、 累积...


·国有独资企业申请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国有独资企业申请注册流程是怎样的?一、国有独资企业申请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


·运输公司法人代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运输公司法人代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我们经常谈到的工厂里面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等都一般是公司的法人,公司法人有一定去权利与此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了运营公司的正常发展要及时去解决各种问题,保障自己的企业发展壮大。那么运输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运输公司法人代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


·分公司能不能独立签订合同
      分公司能不能独立签订合同 一、分公司能不能独立签订合同 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财务、经营管理上隶属于总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是有总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的。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


·并购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哪些?
      并购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哪些?并购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的重要战略举措。从本质上说,并购是企业一种高风险投资活动,该项风险投资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现在企业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并购金额越来越高,在国际上企业并购甚至高达几百亿美元。成功的并购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没有资金支持的并购最终会失败,然企业仅靠自有的积累资金很难完成并购,必须凭借外部融资来完成并购。因此,企业并购需要对外融资,对外融资就需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来帮助企业完成并购。...


·公司增加股东需要多久
      公司增加股东需要3到5个工作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


·企业套取国家项目资金需要归还资金吗
      当然需要归还资金,企业套取国家项目资金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