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具体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只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备案,不备案也不会因此无效;转让必须通过发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实现。因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取得发包方同意。
  目前,农业部已经在各地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从试点开展情况和国际经验来看,建立权威、统一的农地确权登记制度,公共财政要给予支持;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全国统一的指导原则,避免政出多门;要对地籍管理和登记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整合,以保证数据的共享性、一致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转让、出租的区别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转让的农户必须有确实的非农生活保障。
  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发包方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从上文可以看出,不论从经济发展,还是社会发展角度来讲,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政策制定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维护农民的权益,增加农民的收入,稳定农民的状况,提高农民的经济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的管理,那么学习和了解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等相关内容是非常迫切的,是非常需要的。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有很多特别稀缺的自然资源恰恰是我们能够在社会当中立足的根本,对这些资源必须要进行科学的利用才能够保证经济是持续性发展的。就像是因为土地使用的问题而衍生出来的各种资源再分配的问题,因为我们可以把到手的土地使用权再有偿转让给别人,不过有人是比较不清楚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卖方(简称甲方): 买方(简称乙方): 根据《...


·土地使用权转让风险如何防控?
      土地使用权转让风险如何防控? 我国的土地虽然采取的是公有制的方式,但是公民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拥有一定面积土地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公民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转让土地的使用权。需要注意是是,转让是由风险的,你是否知道土地使用权转让风险如何防控? 一、转让标的(转让土地)的确认 对于转让土地的信息要在合同中全面体现,首先,可以解决转让方与受让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次,信息披露可强化转让方对所转让土地的保证责任。 一...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现象日益普遍。四川政府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推进城乡经济发展,为了保护土地持有人的权益,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关于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怎么办他人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是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占有使用权的侵害。当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权利,可以请求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几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几年?出让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业40年,综合50年。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让的。出让土地到期后可以续交出让金继续使用。因此,根据目前的土地政策来看,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值得注意的是,农民房(这类房子,通过一种集资房的形式,变相地流到了市场,也就是经常听到的集资房、农民房)。这类土地多数是永久性用地。因为农民的耕种土地被用作了工业发展,为了保证没有了土地的农民生活,政府将这类...


·政府征地需要什么手续
      政府征地需要的手续因具体用处不同而有差异,比如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的手续有: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4、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5、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


·土地政策法规是怎样的
      土地政策法规是怎样的 一、相关土地政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 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 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


·土地使用权抵押率多少?
      土地使用权抵押率多少?土地使用权抵押率 ,抵押率是指贷款额度和土地估价的比例,一般房屋的抵押率不超过70%,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率不超过50%-60%,抵押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抵押物品的价值,如果是无偿取得国有土地的,只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抵押贷款。不动产最高抵押率70%!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产类在建工程 均为银行合格押品。抵押率在50%-60%不等。定抵押率的高低,主要依据是抵押物的价值(市值)和价...


·淄博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怎样的?
      淄博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农民土地,必然会对农民的生活带来影响,所以政府在征收土地的同时,还要按照国家规定,给农民相应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的生活。各个地方都有公布征地补偿标准便于政府执行、群众监督。那么,淄博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一、淄博征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西至博临路(一诺路)以西城市规划范围线-胶济铁路-东过境路-北过境路以北城市规划范围线封闭区域。 ...


·西安市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西安市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西安市近年来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以及疏导城市的交通和改善居住环境,在城市建设之初就会划出城市周边的县城来进行征地改建,其中就有周至县。而对于生活在周至县的居民来说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是他们比较关心的了,我们整理了有关的资料,请参考一下吧。一、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1、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农村赔偿标准、林地等土地。2、不能移植的、果园;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


·酒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酒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1、醉驾取保候审的有正当理由可以去外地,但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2、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