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销售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合同可以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销售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合同可以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营业,具有独立缔约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二、扩展资料: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在实践中,由于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相关的当事人在办理这类合同时,相关的分公司应积极的沟通,得到总公司的认可才可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办理。我国的当事人应认真的履行相关的合同,司法和行政部门都会对这类商业合同进行管理。
  
  
  


·公司起诉股东的诉状模板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起诉股东的诉状模板的内容有哪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状应该包括起诉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诉讼的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


·民事诉讼起诉企业要符合什么条件
      民事诉讼起诉企业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民事诉讼起诉企业要符合什么条件 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


·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是什么?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兼并与收购行为都是很普遍且平常的事,因为跟不上市场的脚步就要被淘汰,企业被淘汰的结果就是要被其他企业收购或者兼并,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正常健康地运转,因此本文接下来带您了解企业兼并与收购的相关内容,让您清楚了解两者的区别,请您往下阅读。一、兼并和收购的区别狭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狭义的兼并相当于...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成立条件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成立条件如下所述。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什么规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什么规定?非上市公司在我国的法律上是不允许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私自售卖转让公司的股权。那样就会造成违反的行为,会在我国法律上构成罪名。但是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股权通常是流动的。为了避免非上市公司造成犯罪的行为,所以我国法律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了限制。那么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都有哪些?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什么规定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公司会计举报偷税漏税可以将其开除吗
      公司会计举报偷税漏税可以将其开除吗?公司会计举报偷税漏税的公司也不能开除会计,公司开除职工的法定条件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


·公司名称核准需要股东签名
      公司名称核准需要股东签名企业名称经预先核准程序在设立登记前确定下来,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现象,对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规范登记文件材料,均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发挥这一程序的有效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有关规定调整为: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合伙企业法人分红免税,相关的内容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人分红免税,相关的内容有哪些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合伙企业是比较普遍的,对于合伙企业法人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分红的问题,但是大多数人都认为合伙企业法人分红免税,实际上真是这样吗?接下来,关于合伙企业法人分红免税的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合伙企业法人分红免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


·我国的公司融资案例分析
      我国的公司融资案例分析 在生活中,我们在上网的过程中或者观看电视的过程中,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消息,那就是某某公司又获得了新一轮的融资。其实,自己短缺对公司的经济发展可谓是致命的作用,只有获得融资才能够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再扩大,有利于公司获得各方面支持。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我国的公司融资案例,并为您提供一些经验借鉴。 我国的公司融资案例分析 1、企业简介: 青岛某纺织 公司于2006年2月注册成立,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


·公司可以为股东担保不?
      公司可以为股东担保不?可以,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事项的表决,且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


·怎样才算侵犯企业名誉权
      怎样才算侵犯企业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公民享有名誉权,那么公司法人是否也享有名誉权,其实答案是肯定的。然而,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法人名誉权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第七问的解答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