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内容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内容是什么?
  
  拆迁安置规定的内容包括: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2、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
  
  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3、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者是部分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
  
  二、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
  
  (二)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三)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
  
  (四)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
  
  (五)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
  
  (六)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七)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没有它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
  
  (十)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常住人员;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的程序是什么?
  
  (一)具结。房屋产权人(建造人)根据家庭住房及人口实际情况提出具结报告。
  
  (二)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小组初审。认定小组由村民代表和廉政监督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认定小组初审内容主要为具结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核实产权人(建造人)的户口性质及实际家庭情况,根据以上情况对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四)镇政府复核确认。镇政府负责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对公示有异议的被拆迁户进行重审,经确认后方可作为拆迁中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人口的依据。
  
  (五)个别复杂情况镇政府无法确认安置人口的,或确认安置人口有争议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处理。
  
  (六)镇、村两级应建立经确认拆迁中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人口档案,向村民公开。人民的房屋进行拆迁的,无论是城镇住房还是农村的自建房,都应当进行拆迁补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居住性的房屋的补偿标准要高于非居住性房屋,因为非居性房屋不用补偿拆迁安置费。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如何真正落到实处?
      要真正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理念落到实处,一是要将实现农民土地权益作为“三权分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通过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探索有效放活经营权的途径,但在收益分配上,无论采用“保底”“分红”还是“保底 分红”的分配方式,都不能降低或损害农民的既有土地收益。二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怎么分离,要把选择权交给农民。要因势利导,不搞运动战、不搞一刀切。三是要科学界定“三权”,特...


·征地补偿款发放的流程主要是什么
      现在和我们切身利益最为相关的可能就是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了,无论从上到下,进一步的加强对于征地拆迁的管理工作肯定是必须要彻底的落实到位的。而人民群众关注的征地的核心无非也就是征地补偿款,可征地补偿款不是一时半会儿就会直接发给我们的,您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认识一下征地补偿款发放的流程主要是什么?一、征地补偿款发放的流程主要是什么?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


·我国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人口众多,在这个寸土寸金的地方,土地的使用规范及注意事项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同时,在土地的使用方面也会有很多限制及规定。在我国,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为您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吗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是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者依照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有限处分的权利。受让人按协议约定...


·山东聊城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山东聊城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征收他人土地时必须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政府的行为就是不合法的。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土地的产值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山东聊城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一)货币补偿 “货...


·土地使用转让金的含义,转让条件
      土地使用转让金的含义,转让条件 近几年,在较为偏远的村落小镇逐渐兴起构建了特色农庄,很多城市人都会利用周末等节假日回到农村或者郊外与孩子一起农家乐,欣赏户外美景。其实这些农庄、田地大部分是通过支付土地使用转让金获得的。下面由的我们带您一起了解一下土地使用转让金的含义及转让条件。 一、土地使用转让金的含义 土地使用转让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是土地使用权交易二级市,采取方式多为出售、交换和赠与。因此...


·土地使用费房产税如何计算?
      土地使用费房产税如何计算? 房产税,是我们在进行买房的时候,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我们在进行计算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的时候,也是有很多的人容易搞不清楚如何进行计算,其实,我们是有一定的计算的公式的,而且是有一定的征收范围的,这些都是我们在进行计算之前要有一定的了解的。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异地身份证户口本都丢了怎么补办银行卡
      一、异地身份证户口本都丢了怎么补办银行卡? 异地身份证户口本都丢了需要先补办户口本和身份证,然后才能补办银行卡,但可以先挂失银行卡。 一)补办户口本的流程是: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


·太仓市征地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我们知道各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且各个地区的土地类型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各类型土地补偿标准也有着不同的标准。我们如果遇到这类事情的时候还是要先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下面我就为您说一下太仓市征地补偿标准。类别及地区一类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邮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


·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各省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都制定了土地管理条例,在知道个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的,各地政府在征地前,需要将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一、在黑龙江省制定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的依据 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以下为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


·土地使用证年限30年的情形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年限30年的情形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证年限30年的情形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年限最低是40年,没有30年的情形,关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是: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下列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


·一、在农村老人留下的土地属于遗产吗?
      一、在农村老人留下的土地属于遗产吗? 在农村老人留下的土地不属于遗产。但在土地承包期限内,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遗产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宅基地是遗产吗? 农村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