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欠抚养费不执行对以后增加抚养费有影响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欠抚养费不执行对以后增加抚养费有影响吗?有这种拖欠抚养费的情况,对增加抚养费没有影响。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达成的抚养费的协商数额或者法院的判决数额,并非就一成不变,一直到子女成年。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或者子女因自身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对抚养费的需求增加,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夫妻之间就子女抚养费所达成的协议,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更不能损害子女的合法利益,更不能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就增加抚养费提出合理要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父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并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顾和力所能及的帮助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只有未成年的子女或者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的权利。子女已经成年或者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就无权再要求父母抚养。二、离婚后抚养权确定是什么原则?妻双方离婚的时候,除了要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达成一致协议外,还应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予以适当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所必须要协商解决的,夫妻应就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达成一致协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是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需要首先确定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问题,无论由谁抚养,都应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以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只要夫妻双方的抚养方案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就应予以确认其合法效力。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有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这个是基本的法律义务。对于拖欠不给的,抚养一方也有法律手段索要。抚养费一旦确定数额,之后发生变化的情况也常见,比如增加抚养费。只要理由合理,就可以提出增加主张。
  
  
  


·新婚姻法 死亡一方的债务如何承担?
      一个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免不了同外界产生资金上的往来。有时候,夫妻一方死亡后,其负有的一些债务还没有还清,比如信用卡欠款、银行贷款等。而我国的民法典是关于公民结婚、离婚等方面重要法律文件,那么,民法典 死亡一方的债务如何承担?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讲一讲。 一、民法典 死亡一方的债务如何承担? 关于夫妻中一方去世后的债务清偿在民法典和民法典中有规定,即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属于一方的债务,可由去世一方的遗产清...


·私人间借款利息是多少才合法
      在生活中,个人之间借款一般都会约定利息,而约定借款利息也是法律许可的,可我们要注意,顺利虽然允许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却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约定利息过高。那么,私人间借款利息是多少才合法呢?要是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高利贷,此时不受法律的保护。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私人间借款利息是多少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约定个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6%(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


·委托合同指导性条款内容有哪些?
      委托合同指导性条款内容有哪些?委托合同指导性条款内容,一般是涉及到违约情况的认定,具体情况有: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


·个人借贷中要审查的内容?
      个人借贷中要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在我们的周边,您可以看到有不少,原先是好友但后由于借贷纠纷而俩人老死不相往来的例子。那么,为了避免个人借贷纠纷的发生,在个人借贷中要审查的内容有哪些呢?此外,在实践中,对于个人借贷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呢?下面将为您找一个较为详细的陈述。 一、个人借贷中要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人和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


·现行刑法对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现行刑法对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量刑,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本罪的认定条件一是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


·借款居间服务合同效力如何及其权利体现是什么
      借款居间服务合同效力如何及其权利体现是什么 一、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 、借款居间服务合同效力 居间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当事人...


·借贷纠纷一般开庭几次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对于同一案件,通常经由一审和二审就终局了。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单独一审只开一次庭即可定案。开庭审理的时间长短或者天数根据具体案件而不同。当在第一次开庭时出现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时,就同一案件就会开两次庭。但无论如何法院都会控制开庭的次数,每个案件都会在庭审前做好准备,争取一次开庭审理完毕。法律对民事诉讼案件开几次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只要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可以开庭数次,法律只对审限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的内容有哪些?
      如今,公司通过募集资金来扩大劳动规模,常用的手段有发行公司债券,但发行债券也包含一定的投资风险,因此,必须对债券发行及备案在法律上的界定要有一定的了解。那么,下面就由我们来整理一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的内容有哪些?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 的内容: 一、承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场外交易报告系统填报备案登记表。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还...


·10年期公司债券利率怎么算?
      10年期公司债券利率怎么算?很多人对债劵不太理解,不知道债劵是用来做什么的,其实债劵是公司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当公司资金出现短缺的状况,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劵进行筹集资金,以维持公司的运转。那么我国10年期公司债券利率都是怎么算?下面我们为您普及下债券利率的算法。 一、企业债券的理解 (1)、企业债券是中国特殊法律框架和特定体制基础下的一种制度安排,特指中国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具有一般性。(2)、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企...


·合同格式条款有什么特征?
       一、合同格式条款有什么特征?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2.重复使用。重...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要想知道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是什么,首先要了解连带债务是什么不连带债务又是什么。话不多说,现在就让小编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希望通过小编的讲解,大家能够对这方面的知识有了更加充分的理解。连带债务指的就是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有很多人不是单单一个人。 每一个债权人都有向债务人收取债务的权力,每个债务人都必须要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所有的债务不可以分期付款,只能一次性付完。不真正连带债务就是指很多个债务人,他们不是因为同一个原因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