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工伤待遇领取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工伤待遇领取程序包括哪些环节?在员工医疗终结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得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审核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申请,需要携带以下材料:病例、医疗发票及清单、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待遇审核表、转入账户银行卡及本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应及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社保机构报告,工伤待遇核发部门应核对相关信息,停止发放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未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保部门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资料上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查处。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材料?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2、《工伤事故申报表》;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如有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如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5、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单据、费用清单;6、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工亡职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7、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8、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综上所述,职工在平时会参加职工基本保险,如果在单位因工受伤,可以拿到一笔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待遇的程序有几个环节,从开始的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等拿到鉴定书后,就可以准备申领待遇,通常上,在鉴定书出来后,一个月内就可以拿到相关赔偿。
  
  
  


·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36号,第11条明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法定程序经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经与工会、职工代表等民主协商,对在合理期限内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安全第一是建筑企业树立的基本原则,其必须牢牢遵守。如果建筑企业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够重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则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这就比较严重了,会导致人员的伤亡。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做个具体介绍吧。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


·护工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护工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护工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没有护工费一说,只有护理费一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疫情期间上班有加班工资吗?
      疫情期间上班有加班工资吗?疫情期间上班工资并没有提高,但涉及到因疫情原因延长休息时间的,如果在这期间工作的,可以享受到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结算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员工在疫情期间上班的,只有在延迟复工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


·法律允许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吗?
      因为职工业务能力不高或者违反了企业规定等原因,企业决定辞退该职工并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意识的职工会拿出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以没有提前30天通知为由要求企业给付违约金。那么,法律允许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可以吗? 1、四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也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春节期间上班工资怎么算
      春节7天假其实由两部分组成,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加班的,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按200%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


·劳动合同连续签三次自动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劳动合同连续签三次自动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吗?不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


·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蓬勃发展,工程建设则显得尤为重要。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由验收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检查才可以完全完工。只有高质量的建设工程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建设是不允许完工的。为了保证工程资料的统一、规范和完整,我们需要了解工程质量资料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法律又有哪些明文规定?下文中有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详细说明。 ...


·企业的绩效工资怎么计算
       一、企业的绩效工资怎么计算? 首先根据企业净利润来制定整体员工工资总额,在根据工资总额制定计件工资与基数。大致是 生产数量×计件工资×基数=绩效工资 这是一般公司的计算标准。 绩效工资主要是根据员工的第三种劳动即凝固劳动来支付工资,是典型的以成果论英雄,以实际的、最终的劳动成果确定员工薪酬的工资制度。主要有计件工资制、佣金制等形式。绩效工资从本义上说,应是根据工作成绩和劳动效率。但在实践中,由于绩效的定量不易操作,所以除了计件...


·公司不给工资条合法吗
      《劳动法》要求,职工针对公司要求的薪水分派计划方案,具有自主权和决定权,换句话说职工有权利了解自身的褔利和工资构成等。因而,公司不出示工资单是一种侵权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公司能够 授权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用人公司务必书面形式纪录付款员工薪水的金额、時间、领到者的名字及其签名,并储存2年之上备查簿。工资单是公司发送给职工当月薪水的清单,能让职工清晰认识自己的收益组成。一旦产生纠纷案件,工资单能够 做为职工在这个企业的个人...


·劳动合同到期解雇有没有赔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解雇有没有赔偿金?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