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钢结构厂房属于什么工程 一、钢结构厂房属于什么工程 钢结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钢结构厂房属于什么工程
  
  一、钢结构厂房属于什么工程
  
  钢结构工厂属于工业建筑。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分四类分别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特殊建筑 、构筑物
  
  (二)土建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及相对定额、土方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 程、屋面工程。
  
  1、装饰部分包括楼地面工程、门窗工程、墙体工程、天棚工程
  
  2、市政则是国家或者国家为主投资的公共建设工程中的道路、桥梁等工程。
  
  3、园林工程则是国家园林部分的改建、新建、扩建工程等内容。
  
  (三)取费标准:
  
  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_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_其余符合表中的缺救嘶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_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_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_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_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_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_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_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_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_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建筑工程的类型怎么划分
  
  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
  
  (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或高层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
  
  (3)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小于50%时,只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上不足50%的地下室,当累加面积大于50%时,可以计算一层。
  
  (4)多层或高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50%时,可以累加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累加面积达到标准层面积的50%时,折合为一层。
  
  4、分类指标中的“高度”是指建(构)筑物的自身高度。建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滴水处的距离计算;有女儿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屋面板上表面的距离计算。构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本身顶端的距离(不包括避雷针、扶梯高度)计算。
  
  5、分类指标中的“跨度”是指桁架、梁、拱等跨越空间的结构相邻两支点(中—中)之间的距离。有多跨的建(构)筑物,按其中主要承重结构最大单跨距离计算。
  
  6、“工业建筑”是指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工业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民用建筑”是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公共建筑”是指:办公、教学、试验楼,博物、展览、文体、纪念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办公、写字、商场、餐饮、娱乐等一体化综合楼。
  
  7、室外零星工程和不能划分类别的其他工程均按四类标准执行。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均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取费基数计取各项费用。
  
  9、仿古工程按建筑工程三类取费标准执行。
  
  10、市政工程中的石砌雨水管沟工程,按建筑工程取费标准执行。当管沟断面和管沟长度分别大于2×1.6米(3.2平方米)、1000米时,划分为三类工程;当管沟断面和管沟长度分别小于2×1.6米(3.2平方米)、1000米时,划分为四类工程。
  
  以上就是我们对“钢结构厂房属于什么工程”问题的回答。建筑工程属于工业建筑,不过属于什么类别需要根据厂房的具体建筑面积、高度、跨度等问题来具体判断。不过无论属于几类工程,都需要遵守国家对相关工程制定的行为规范与标准。


·双倍工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双倍工资中的一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另一倍则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可到底双倍工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这关系到双倍工资的计算问题,对劳动者来讲是比较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双倍工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这一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自2009年入法以来,在广大劳动者之中得到了很好的...


·根据法律规定造假的工人怎么判刑?
      根据法律规定造假的工人怎么判刑?根据法律规定造假的工人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刑事方面的罪名来进行不同的定罪量刑,通常是按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罪定罪量刑。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


·建立劳动关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建立劳动关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


·社保缴费标准是年平均工资还是月平均工资?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


·现阶段工作生活中人们难免会受伤
      现阶段工作生活中人们难免会受伤,在工作期间更是难免发生这样的情况,作为工伤的后续赔偿工伤鉴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有的情况工伤鉴定审核不通过,这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做。那么我国工伤鉴定不了怎么办?下面就我国工伤鉴定不了怎么办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我国工伤鉴定不了怎么办? 工伤有补偿费,达到伤残有伤残补助金。但现在公司已经拿保险报销了。我觉得拿到的可能性很小。而且按你的说法,医疗费,药费已垫付啦。你想要精神赔偿啊以下是我剪贴的,可能有帮助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重复签劳动合同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重复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不能重复签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


·不签合同无故辞退员工应该怎样办理
      不签合同无故辞退员工应该怎样办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法律给了一个签订的期限,就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与你签订的话,可以要求公司签订,这是你的权利,也是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后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不...


·工伤赔偿是打到谁的账户
      一般认为职工发生工伤的治疗费是由单位垫付,所以一般医疗费打到单位账户上。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职工自己付的所以打到单位账户后的医疗费职工要找单位要。如果个人支付医疗费想直接自己账户上的,要找单位写个证明,大意是医疗费是职工承担然后医疗费打到职工某某账户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


·旷工辞退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旷工辞退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旷工三天,违反了单位的规定。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决劳动合同。 单位要给劳动者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且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3】找遍了《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没有看见按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 【4】可以断定,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算不算童工
      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算不算童工 一、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算不算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因此,满了十六岁不算童工。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


·劳动关系和社保的关系是什么?
      劳动关系和社保的关系是什么?社会保险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即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