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河北省劳动合同鉴证的程序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河北省劳动合同鉴证的程序有哪些?(1)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要亲自向劳动合同鉴证机关提出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口头或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权代理人,如劳资处、科长或其他工作人员,但必须出具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应当向鉴证机关提供下述材料:1)劳动合同书及其副本;2)营业执照或副本;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4)被招用工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5)被招用人员的学历证明、体检证明和《劳动手册》;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2)鉴证机关审核:鉴证机关的鉴证人员按照法定的鉴证内容,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劳动合同鉴证过程中,鉴证人员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鉴证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应当要求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核实;鉴证人员有权就劳动合同内容的有关问题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内容不合法、不真实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立即向当事人提出纠正:当事人对鉴证人员的处理认为有不当之处时,可以向鉴证人员所在的劳动行政机关申诉,要求作出处理。劳动合同鉴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鉴证机关交付鉴证费。(3)确认证明: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经过审查、核实,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予以确认,由鉴证人员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附上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和鉴证人员签名的鉴证专页。二、劳动行政机关鉴证劳动合同时,主要从三个方面审查合同的合法性:(1)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以及各自的代表(或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权限是否有效、合法;(2)行为审查:主要审查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双方是否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无损害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3)内容审查: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劳动者年龄、身体状况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审查用人单位的资产状况是否能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公平;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等。劳动合同鉴证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证明,以使劳动合同具备合法性,但涉及到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情况应当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劳动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来办理。
  
  
  


·公司解散员工程序是什么样的,该怎么进行赔偿?
      公司解散员工程序是什么样的,该怎么进行赔偿?公司解散员工程序是什么样的,该怎么进行赔偿 (一)解散程序 一、了解企业解散背景信息,确定企业具体需求 律师为待解散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必需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明确知悉企业所处的境况与诉求,以确定企业在员工安置上的态度(如是否计划将员工找其他公司消化掉)及公司层面的时间表。 这一阶段有些企业迫切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方案,律师应该审慎对待,不能贸然出具不太成熟的却过于具体的方案,也有失律师谨...


·工程质量事故判刑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判刑标准是什么近年来,尽管国家对于工程质量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总是有一部分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在工程质量上,上下串通一气,马马虎虎的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如果不过关,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的损失。所以如果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是会依法进行判刑的,那么在我国工程质量事故判刑标准是什么?您请看以下资料。 工程质量事故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1、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


·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包含试用期
      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包含试用期,主要依据如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有几种情况?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有几种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其复杂性很容易出现质量纠纷。一般根据相关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进行责任判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都必须遵守法规,不得出现违约情况。在合同中应该写明双方违约时所要负的责任和纠纷处理方法。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有几种情况?以下是相关解读: 一、认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民事诉讼法>解释》解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民事诉讼法>解释》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二、建设...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一般都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进行相应的工作的,但是也有很多情况,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可能会被解除劳动合同,与此同时,我们有必要跟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这件事。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协商解除合同的唯一条件是双方达成解除的合意,只要双方同意,即可无条件地解除。双方协议行为不需要通知,因为通知是单方的告知行为。达成协议本身就包含了双方的合意,没有必要再行告知。 二、几种不同...


·哪些情形下单位可辞退员工
      现实中,不管是员工自己辞职的,还是单位辞退员工的,此时都可以认为是其想要解除与对方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需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情形才可以。那其中,哪些情形下单位可辞退员工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下单位可辞退员工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即《劳动》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动合...


·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违反了劳动合同,为相关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那么相关人员就要承担违约的后果。下面我们详细介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包括两部分: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劳动合同法中停工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中停工应该怎么办 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中停工,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   1、如果保留劳动关系,停工一个工资支付期后的时间,可以改发生活费直至复工;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劳动合同到期了不签了那可以那失业金吗?
      劳动合同到期了不签了那可以那失业金吗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劳动合同到期到期,若双方没有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话,那就会终止劳动合同。此时,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否则的话,劳动合同到期也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二、申领失业保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业人员申...


·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有哪些
      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有哪些项目? 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有哪些项目? (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层建筑物高度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