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需要如何处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现在,大多数人身边都会出现出租房屋的现象。相应的,就会出现租房的合同到期的现象。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了之后怎么处理呢?是否需要去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打了欠条未还钱怎么办?续租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呢?下面我们就对于以上三个问题进行回答。
   一、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后是否需要解除合同?
  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已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已经全部完成,不用再进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怎么办?
  诉讼时效的问题在租赁合同履行完后,应当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其理由是,当事人之间的租金债权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因此应当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这对债权人的保护是有利的。还有的主张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其理由在于,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其基础合同是租赁合同。其基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它不会因为当事人出具欠条的单方法律行为而改变租赁合同的租金性质。因此,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来看。当事人同意履行,其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谓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只能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如果需要续租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法》236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但承租方继续使用房屋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视为不定期租赁,除合同期限条款外,其他条款可按原合同执行。但须注意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出租人任意解除租赁合同要提前通知,给承租人以合理的时间搬家;对承租人的任意解除权无此限制。
  租房合同履行完毕是不需要刻意去解除合同的,如果需要续租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没有续约的情况下视为不定期租赁,期间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如果承租人出具了欠条而未归还的,应当使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后的问题,


·现在我们说的分期付款买房子,其实一般就是指的购房者通过按揭贷
      现在我们说的分期付款买房子,其实一般就是指的购房者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来购买房子,此时作为卖方考虑到自身利益,自然是不会允许买方分期向自己支付房款,通常都是由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那此时分期付款买房子的步骤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分期付款买房子的步骤是怎样的 按揭购房要经过哪几步,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 办理按揭贷款时您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给银行: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如果非本地...


·按揭的房子也可以落户吗
      贷款买房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办理落户手续。贷款买房后,房产证不会一直存放在银行,一般在办理完按揭手续后,银行工作人员在上面标注上抵押的标示然后就会还给贷款人。贷款人可以拿着房产证、入住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前往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科办理落户手续即可。如果户口是外地的,贷款人需要拿着户籍证明去办理准迁证,然后拿着准迁证到原来的户籍地申请转出户口,最后拿着户口本到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


·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可以说其中的产权纠纷是比较严重的,同时也是
      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可以说其中的产权纠纷是比较严重的,同时也是经常出现的。此时若不能尽快的进行处理,势必会给购房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而现实中也是可以对产权纠纷进行防范,不过此时会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那到底防范产权纠纷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弄清房屋产权是买卖房产的“必修课”,只有产权清晰的房产才能顺利上市交易。防范产权纠纷需要先确定房屋的具体产权是否有限制。 (一)产权交易是否有限制。如存在被抵押、涉讼、被列入拆迁范...


·房屋租赁合同税率怎么算?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很多人都知道在进行房屋买卖时是需要缴纳相应税费的,但对于房屋租赁也要缴税很多人尤其是租房者是完全不知道的。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税率怎么算呢?房屋租赁合同税率计算的前提是租房双方签订租房合同,那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一一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税率的算法 1、房产税 按《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


·名义上父亲的房产他的兄弟能继承吗?
      名义上父亲的房产他的兄弟能继承吗名义上父亲的房产他的兄弟能继承。如果死者去世时没有遗嘱,而且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在,则由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此时兄弟姐妹有继承权。如果死者去世时有配偶、子女、父母中的一个人在:兄弟姐妹不能继承。但如果死者有遗嘱让兄弟姐妹继承,也可以继承。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


·法律规定的二手房中介要承担哪些责任?
      法律规定的二手房中介要承担哪些责任?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购房者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购房...


·他项权证期满法院查封房产可以吗
      每一个家庭都经历过置业的过程,买房结婚,结婚的前提必须现有一个房子。可见,房对于中国人来说非常的重要。贷款是很多人的第一选择,但是贷款买房,可能会涉及到共同购买或者在还贷期间抵押的情况。他项权证期满法院查封房产可以吗?今天我们就跟您了解一下。 一、他项权证的含义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


·一、连云港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是怎样进行的?
      一、连云港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是怎样进行的? 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


·房屋拆迁回迁户是否预告登记
      房屋拆迁回迁户是否预告登记 一、房屋拆迁回迁户是否预告登记 房屋拆迁回迁户需要预告登记: 1、《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买卖农村房屋效力如何
      很多的购房者都会参与到买卖农村房屋的交易中,但他们却不知道在我国就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是有争议的,而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又决定了该交易能不能最终实现的问题。那么,买卖农村房屋效力如何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买卖农村房屋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


·小产权房最新解决政策内容有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