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产开发商什么行为可属于欺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房产开发商什么行为可属于欺诈
  
  一、房产开发商什么行为可属于欺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二、如何判断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
  
  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的手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
  
  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
  
  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
  
  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购房的过程中必须要小心注意开发商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因为一旦有这些行为,那么必然就会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算之后可以进行维权,但维权之路也是比较艰辛的。开发商可能出现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直接跑路的情况,就有可能造成购房者钱、房两空的情况。
  
  


·一、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过户时间如何约定?
      一、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过户时间如何约定? 过户时间当然是越早越好。 过户是指采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事物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法律没有对二手房网签以后的过户时间进行规定,所以,您可以在任何进行房屋的过户。但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因此,我们建议您越早越好。 二、二手房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一)咨询 如果您需要贷款,则在您与卖方签订合同前,您首先需要到银行咨询好贷款方面的信息,比如您的贷...


·房产纠纷开庭过程
      房产纠纷开庭过程 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序为: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询问是否回避,然后开始审理。首先原告陈述事实,然后被告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最后陈述,然后休庭,一般不当庭宣判,等判决书做出来后通知当事人取判决,一般法院不宣读判决书,签字后自己看结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审限为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厂房征收补偿对象要求有哪些?
      厂房征收补偿对象要求有哪些? 现如今,国家建设,并为了改善生态环境,会征收一些厂房的用地,征收厂房会给工厂一定的补偿。很多人不清楚征收的相关规定,为了帮助您排忧解惑。在这里,的我们就来为您解答一下,厂房征收补偿对象要求的基本条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 由于补偿政策规定不够完善等原因,近年来我市工业用房拆迁补偿矛盾日益突出。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保障被征收厂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出租人的应缴税费有哪些
      房屋出租人的应缴税费有哪些房屋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缴纳下列税费:①合同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②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1%综合缴纳税款。承租人应当缴纳合同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费:100元/件,按双方约定缴纳。二、出租方通过停水停电的方式催收租金,是否合法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关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不管消费者怎么警惕,总是难免中了房产企
      关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不管消费者怎么警惕,总是难免中了房产企业的招。对于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我们不禁要问买房合同中霸王条款有怎样的效力?而要是发现购房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的话,此时又该怎么办? 一、买房合同中霸王条款有怎样的效力 (一)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利用其信息、专业知识和交易中优势地位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充分协商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


·离婚法院会如何判房产纠纷案
      离婚法院会如何判房产纠纷案1、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2、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


·买了个商住房产权办40年有哪些风险?
      买了个商住房产权办40年有哪些风险? 一、买了个商住房产权办40年有哪些风险? 1.购买成本高 购买40、50年产权房时只能选择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首付5成,贷款利率1.1倍,最长贷款年限10年。 2.居住成本高 40、50年产权房很有可能水电费都是按商用标准收取的,也就是说,可能比民宅费用多上一倍。此外,40、50年产权房的物业费相对较高。 3.不能落户 40、50年产权房的房产证上显示的是非住宅用地,所以是不能落户的。 ...


·夫妻单方继承房产的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单方继承房产的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夫妻单方继承房产的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单方继承的房产不一定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由该房屋是否属于附条件的继承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


·起诉房产纠纷的材料要哪些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致使房产纠纷频繁发生。当发生纠纷时,部分购房者会选择通过协商、找有关部门调解的方式去处理,但绝对大多数更愿意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因为诉讼较之其他方式会更加有效。那么起诉房产纠纷的材料要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 一、起诉房产纠纷的材料要哪些 业主的房屋产权证经常拖延很长时间才办下来,如业主想起诉,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三份(其中两份交法院,一份留存开庭时用); 2、身份...


·怎样写房屋买卖协议?
      怎样写房屋买卖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甲方现有位于弦山北路交通局老家属院内砖木结构、座北朝南、单门独院、四界清晰的平房两间,建筑面积47余平方米,使用面积95余平方米,用途为住房...


·新买的房子可以做抵押贷款吗
      新买的房子,如果是全款买的,是可以做抵押贷款,贷款买的则不行。办理抵押贷款,接受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城市,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异地抵押物;不接受评估现值在10万元以下(含)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情况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