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原则有什么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原则有什么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二、不离婚能否分割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财产。重大理由有:1、 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沟通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行为;2、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中发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经营支出就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不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所以原则上夫妻不离婚的话,其实不能主张共同财产,但要是有重大理由,同时对债权人利益不会造成损害的话,也是可以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当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离婚夫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处理。
  
  
  


·一、再婚对抚养权的影响大吗?
      一、再婚对抚养权的影响大吗? 再婚对于抚养权并不会有所影响,不过只要满足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即可对抚养权进行变更,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话是可以直接进行抚养权变更的。 再婚还会拥有孩子抚养权吗? 对方再婚并非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除非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法院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亲生父亲抚养权可以和继父争取吗?
      现代人的感情生活是比较多变的,由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在选择生活方式上有了很大的不同。对于婚姻问题,如果父母因为某种原因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被判给母亲,母亲再婚。但是对于亲生父亲来说,也想陪伴孩子一起长大,这种情况下,亲生父亲抚养权可以和继父争取吗,以下资料将为您做出详细介绍。 一、亲生父亲抚养权可以和继父争取吗? 亲生父亲抚养权是否可以和继父争取,要看情况来判定。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对应...


·想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要是对方不想离婚,而自己却想要离婚的话,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不能协议离婚的,但并不代表夫妻最终就无法离婚,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这种方式也是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那此时想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想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 根据案件的不同花费的钱数也是不同的。 首先,必须的是离婚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只是诉讼费的一种,是起诉时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


·离婚办理途径是什么?
      离婚办理途径是什么?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我国的婚姻具有自由这一特性的,那么男女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时也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


·抚养权确定后还可以变更吗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必须要确定,否则的话是不允许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么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后,还可以进行变更吗?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抚养权确定后还可以变更吗 抚养权确定以后,法律规定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


·因为一方重婚了财产怎么分
      因为一方重婚了财产怎么分夫妻因为一方犯重婚罪而离婚的,一般还是应当夫妻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也可以一方多分财产,而相应的另一方自然也就少分一些。若是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具体财产的情况,同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判决。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涉嫌重婚罪,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面简称《婚姻法》)第39条规定,诉讼离婚,双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的,按...


·夫妻离婚财产必须平分吗?
      不知何时,离婚这样的事情已经越来越能够引起多方的矛盾。在处理离婚事情上,离婚财产分割是最容易激化矛盾的一个关键所在。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很多。并且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各自都有自己的发展和经济收入。很多人在离婚后,会有这样的疑问:夫妻离婚财产必须平分吗?我们这就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必须平分吗? 夫妻离婚时,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共同财产有两种情况: (1)当夫妻之间就财产有协议的,根据财产...


·离婚冷静期法院调解吗?
      离婚冷静期法院调解吗? 一、离婚冷静期法院调解吗? 离婚冷静期法院不会调解,因为这不是法院调解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


·一、女方拒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一、女方拒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女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拒付抚养费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有能力给付却拒绝支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刑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二)拒付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涉罪名包括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遗弃家庭成员罪。二、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


·登记结婚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


·婚内获得财产分割范围包括哪些
      婚内获得财产分割范围包括哪些 婚内获得财产分割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 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