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规定什么样的借条不能起诉?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法律规定什么样的借条不能起诉?1.非借款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款人被胁迫、欺骗、隐瞒事实等情况下签订的借条。2.没有辅助证据证明的大金额借条:超过5万的借款除借条外还需要银行转账证明或者见证人的见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条:10周岁以下签订视为无效。4.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不符合其年龄特点的借条:18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签订的价值较大的借条。5.过期借条:借款时间到期3年,且无法证明在此期间催讨过债务的借条。6、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借条是无效合同。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8、借条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借条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保护。首先我们说的是老生常谈的诉讼时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许多的债主因诉讼时效届满而被驳回了。因此,建议各位债主一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拖到最后耽误了维权的最佳时机。其次还有就是未写明借款事由的借条有可能会失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出借人如果明确知道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后要注意的就是没有资金支付凭证要当心,在债务诉讼中,有的时候除了要提供借条以外,可能还需要债主提供借贷关系构成的实质性证据,如网络支付工具的转账记录等等。如果债主是通过现金形式支付,并且没有书写收据,到了大官司的时候可能导致举证不能,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二、借条的内容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综合上面所说的,借条一般是针对于双方有债务的产生才会打的条子,而对于这种借条一般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才能进行处理,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在处理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流程来进行处理。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很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很多的,包括欠钱不还、民间借贷利息纠纷等等。而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也作出了不少规定。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看看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吧。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债权债务的相关规定主要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 我国民事的相关法律对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说,债权债务关系不会无故消灭。但是,如果具备法定条件,则会产生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就和您聊一聊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和导致债权债务消灭几种情形。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 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的原因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 (2)基...


·那些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那些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


·伪造股票债券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伪造股票债券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伪造股票债券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怎么办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怎么办 在实践中有的债务人为了不履行债务将其原本享受的债权也不及时履行甚至是放弃,这样做无疑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此时法律方面也赋予了债权人一定的撤销权,即可以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进行撤销。对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后应该怎么办的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做详细解答。 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怎么办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借条金额大于实际借款怎么办?
      借条金额大于实际借款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借条记载的金额大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减少还款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私人借贷利息多少合法?
      人在一生中,不少人都会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形,此时一般的人都会通过向他人借款,或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的方式,获得短期资金,但是有时他人会以各种理由回绝,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门槛过高,而导致很多人不能通过借贷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会向他人借高利贷,那么,私人借贷利息多少合法?一、私人借贷利息多少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如果不超过36%,债权人主张利息是支持的,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什么内容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什么内容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8、合同的有效期限;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二、仓储合同的订立有什么原则(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


·先写借条人家不借钱了怎么办?
      先写借条人家不借钱了怎么办? 一、先写借条人家不借钱了怎么办? 先写借条人家不借钱了就意味着没有借款的事实,所以对方如果想要所在的话,也是数学没有事实依据的,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没有借钱。借条是直接证据,要是实在没有,录音录像的也行,借条如果有还款期限的话,自还款之日起两年内有诉讼时效。但是,借条也只是证据的一个方面,证人,对方承认,录音录像,补借条都可做为证据使用。 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


·有凭证借条可以续期吗?
      借条到期应当还款,不能及时还款,应当写还款计划或者重新打借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


·罚款通知单范文要求
      罚款通知单范文要求工作、生活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要求,而受到罚款。例如,违章停车会受到交警的罚款通知单,工作中违法公司劳动纪律上班迟到,会受到罚款通知单等等。那么罚款通知单是什么样的呢?编写罚款通知单有没有具体的要求呢,下面我们给您简要介绍啥罚款通知单范文要求及罚款相关知识。一、罚款通知单范文要求罚款通知单 ?某单位 : 因你单位因某某原因违反某条规定某条某款,现做出以下决定:1:警告限期整改。 2:罚款某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