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隐名股东的退股条件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公司隐名股东的退股条件有哪些?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这即为隐名股东。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在哪些情况下会选择退股?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2、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地位和实名股东是一样的。当公司有利润的情况下常年不分配利润,这个时候,隐名股东可以提出退股申请,或者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股份转给他人,从而实现股权回报。通常上,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退股要经过股东会讨论。
  
  
  
  


·企业商事仲裁裁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一,企业商事仲裁裁决生效后如何执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或者外国法院申请执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以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担保的条件有哪些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自身资金无法满足公司相关事务的进行时,法人可以作为担保人向银行进行贷款,同时符合贷款条件。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担保的条件有哪些呢?按照相关规定,担保人的条件应当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展开决议决定,不得超过限额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担保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


·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您所能从表面上看到的有些人丰厚的经济收入,其实是因为当事人在社会生活当中的社会角色是比较多的。有可能不止在自己的公司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并且自己名下创办的也是有公司的,只要当事人的精力足够充沛的话也没有规定不允许私自创办公司的,但是这些人员都要遵守我国公司法当中关于关联关系的相关规定。可能有人还不理解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一、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法发起人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发起人是什么意思? 我们您都知道,注册公司不仅要有雄厚的资金和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也要学识渊博,至少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一个熟知程度。现在政策越来越好,我国不仅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前景越来越被看好。既然我国企业这么大,那么公司法发起人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一、公司法设立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发起人”的概念。所谓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


·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是什么?
      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是什么意思?一、新三板是什么意思“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


·公司法变更后都有哪些
      公司法变更后都有哪些变动? 事物的发展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律法亦是如此。就以公司法来说,为了能更好的适应时代经济的发展,需要不定时的进行修正。而作为与之相关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公司企业的合法经营发展就必须对其变动内容有全面了解,以便适时作出调整。那么公司法变更后都有哪些内容出现了变动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一一道来。 一、公司法变更 1、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需要什么资料?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注册需要什么资料?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一、准备材料: 1、公司名称(5个以上公司备选名称)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站区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 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在新站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注册,需要提供暂住...


·最新公司法全文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公司法全文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有哪些?如果想自己成立公司的话,首先要了解公司分类和具体的设立流程。一般来说公司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里主要介绍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是指将公司资产分为等额的股份,然后由股东认购,然后根据股份持有的份额来负责和承担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在最新公司法全文关于股东权利的内容有哪些呢?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


·公司法超范围经营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超范围经营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任何社会行为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司的经营活动也是需要遵守有关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在这方面,国家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且制定了公司法。那么,很多人就会问了,如果公司超范围经营,那么势必是要接受处罚的,公司法超范围经营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超范围经营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


·公司偷税漏税跟会计有关系吗?
      公司偷税漏税跟会计有关系吗?公司偷税漏税跟会计一般情况下有关系,偷税漏税公司财务不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财务人员不想用假发 票而被老板胁迫的话,是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


·企业年金提取条件
      相信您对于养老金和公积金都很熟悉,但是对企业年金,相信知道和了解的人不是很多。企业年金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保障,其中不乏一些人有把企业年金提取的想法。但是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对企业年金提取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年金的提取也要按照规定来,接下来,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企业年金提取的内容吧。 一、 企业年金提取条件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际,职工领取企业年金至少要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1)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