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1、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由于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常常利用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因而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问题上极易混淆。应注意,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论;如果行为人还对他人的卖淫活动进行控制的,就应该认定组织卖淫罪。
  
  3、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实际上是从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罪名,刑法将这种协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配置相对较轻的独立法定刑。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定罪,而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二、卖淫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时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伟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
  
  该案中多份证据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尤其是多份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证明有关犯罪事实,其中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利益分成”
  
  对于卖淫所得如何分配,在相关证据中有两种不同的版本:据被告人时某供述:“我不拿工资,小姐每卖淫一次我得五元钱”(见2011年6月8日询问笔录第二页);而另案处理的张某则供述:“利润是时某占60%多一点点,我净得30%多,将近40%”,“我从嫖资中抽得40%的利润,时某得60%利润”(分别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页,2010年11月2日询问笔录第二页)。对于卖淫所得的分配只有这两份相互矛盾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对其中任何一种说法加以印证。
  
  另外,关于卖淫女如何分配卖淫所得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这一事实对犯罪性质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招聘广告”和招聘方式
  
  根据被告人时某的供述“会所的门口有招聘广告,是小姐自己找来的,他们来应聘时就找我”“(会所门前的招聘广告)是会所统一搞的,我只负责管理工作”(见2011年6月8日询问笔录第三页)。对此供述有张某的供述与之印证(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一页),但是张某在此之前做过与之矛盾的供述:“小姐是时某找的”(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页),对于这一矛盾,张某的解释是“当时你们(指侦查人员)叫我来我们都很怕,所以就讲小姐是时某带过来的,其实小姐都是自己找上门来的。”“那些广告(指的是招聘小姐的广告)是有的,但不是我们贴的,是我在买下那个浴场之前就有,是一起开浴池的人贴的,我们一直都没有动它。”(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这样的解释符合逻辑,这些供述证明被告人时某并没有实施招募卖淫女的行为,或至少证明被告人石某并不是招募卖淫女行为的发起者,而只是执行者。
  
  (三)关于淫媒行为开始的时间
  
  根据张某的供述,张某自2009年10月份取得该会所的所有权,并开始经营,但是当时会所中并没有卖淫行为,直到时某担任经理之后才开始实施淫媒犯罪行为(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页、2010年11月2日询问笔录第一页)。而时某于2010年8月才担任会所经理,因此按照张某的供述,2010年8月之前会所应该没有卖淫女。但是,这一供述与另一位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不符:“我去年底(2009年年底)来的时候就有了(指有‘小姐’)”(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三页)。
  
  对于这一对矛盾的供述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我们认为一方面张某与时某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张某在2012年1月6日推翻了此前的供述,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再加之李某关于在时某担任经理之前会所就有小姐的供述,可以确证时某只是沿袭了该会所以往的经营模式,而不是淫媒行为的发起者。
  
  (四)关于被告人时某在淫媒行为中的角色
  
  根据被告人时某供述“我在会所当经理,里面什么人都是我管,什么事都是我管”,但同时又说“会所小姐没有人组织卖淫,她们都是自己管理自己,客人需要小姐了我们就给介绍一下,其他我们就不管了”。(见2012年1月7日询问笔录第一页)“没人组织,浴场本身就有这项服务,客人如果要小姐就由服务员给他找一个。”(见2011年6月8日询问笔录第四页)因此,按照被告人时某的供述:第一、被告人时某与小姐之间并没有管理关系,会所只是为小姐提供了一个卖淫的场所,并为其介绍嫖客,客观上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第二、被告人石某并没有把卖淫女当做会所的员工,因而不属于其管理范围,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而根据张某的供述“时某在我们所是经理,什么都管,就是会所员工他都管。”(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但是这里的“员工”是否包括“小姐”?在供述中没有指明。张某的另一份供述指出时某是“小姐领班”,从“小姐”的招募、嫖资的确定都是有时某一人负责(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至三页、2010年11月2日询问笔录第一至二页)。但是对此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因此,对于时某在淫媒行为中的角色、时某与张某某以及卖淫女之间的关系方面,证据之间是相互矛盾的。
  
  (五)起诉书所指控事实与所适用法律前后矛盾
  
  起诉书在事实部分指出“被告人时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容留多名卖淫女在该浴场从事卖淫活动。”可见,经查明的是“容留”卖淫女的事实,而没有“组织”卖淫活动的事实,但是又以“组织卖淫罪”起诉。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脱节。
  
  综上小结,对于以上重要事实只有言辞证据,而且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也没有其它证据与之印证,不足以证明时某构成组织卖淫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法律的适用相互矛盾。
  
  二、卖淫女流动性强,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组织性特征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具有组织性特征,具体区别包括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是否对卖淫进行管理、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我们认为,被告人时某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卖淫组织、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告人时某的行为仅限于容留卖淫女、介绍嫖客。对此从以下两方面阐述:
  
  (一)卖淫女流动性强,没有形成固定组织,时伟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的控制关系
  
  被告人时某供述“她们(指小姐)来应聘时就找我,因为我是经理,来找我时我就把她们收下来了,她们有的干干就不干了”(见2011年6月8日训问笔录第三页)犯罪嫌疑人费某某供述:“当时去这两个包厢服务的一个是7号,另一个我不知道是多少号,我上班的这几天没见过她”(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三页)。卖淫女赵某和满某某都曾陈述,她们是2010年11月1日下午才来应聘的。(见2010年11月1日对赵某询问笔录第四页、2010年11月1日对满某某询问笔录第三页)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表面会所中的小姐都是自己主动应聘来的,流动性很强,以至于会所的服务员都不认识她们,且来去自由,被告人时某与小姐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卖淫组织。
  
  (二)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时某与卖淫女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人时某的行为仅限于帮助介绍嫖客、提供卖淫的工具
  
  如本辩护词第一部分所述,对于时某与卖淫女之间是否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案犯之间的供述是相互矛盾的,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时某与小姐之间确立了人、财、物方面的管理办法,进而控制、组织多人卖淫。而对赵某和满某某的两份询问笔录表明,时某的行为仅限于容留卖淫女、介绍嫖客、提供避孕套等工具(见2010年11月1日对赵某询问笔录第四页、2010年11月1日对满某某询问笔录第三页)。
  
  综上小结,时某与卖淫女之间并没有形成卖淫组织,只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其组织性特征不明显。而刑法之所以将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就是因为组织卖淫罪表现为很强的组织性,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破坏性更大,进而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在无法证明其组织性之时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势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罪与刑的不均衡。
  
  三、卖淫场所的负责人以容留卖淫罪定罪,而对会所的聘用人员以组织卖淫罪起诉,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有悖常理
  
  另案处理的张某是该会所的所有人,也是其主要负责人,而本案被告人时某是张某聘用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会所的性质是个体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张某也实际参与了对会所的管理工作。因此,按照常理张某应当对会所所从事的行为负主要责任,而被告人时某的责任应当小于张某。但是,张某已经以容留卖淫罪定罪,现在对被告人时某以组织卖淫罪加以追诉,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二)不符合罪刑适应原则
  
  从淫媒行为的内容来看,卖淫的场所由张某提供,被告人时某只为卖淫提供避孕套等工具以及介绍嫖客;从时间来看,张某自2009年10开始经营该会所,而被告人时某2010年8月才开始担任该会所经理;从非法所得的分配来看,首先由嫖客将嫖资交予收银台,张某收走之后再与被告人时某分配;从会所卖淫女的招募行为来看,张某在2012年1月6日的讯问笔录中推翻了此前“小姐是由时某带来的”供述,并供述“招聘广告……是以前开浴场人贴的”( 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而被告人时某只负责接收前来应聘者。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时某在淫媒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比张某小,如果以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将违反罪刑适应原则。
  
  四、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两个独立罪名,不是主从关系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两个独立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可能吸收“引诱、容留、介绍”等淫媒行为,但是引诱、容留、卖淫罪并不以组织卖淫罪为前提。在现实中,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而没有实际的组织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从事淫媒行为的同案犯都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而不是部分以组织卖淫罪部分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王静、许志明容留、介绍卖淫案”(仪征市人民法院1999年5月24日作出判决)、褚小端等介绍卖淫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256号)王宏亮等容留卖淫案(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2)钟刑初字第10号)等等。以上判例仅供贵院参考。
  
  五、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2011年6月8日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时某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并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均可从轻处罚。
  
  六、建议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并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被告人时某以组织卖淫罪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符合罪刑适应原则,被告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建议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并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等情节判处缓刑。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综合上面所说的,组织卖淫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作为当事人也是可以表律师来为自己辩护的,律师在辩护的时候也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定,最重要的就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更好的帮助到犯罪的人员。
  
  
  


·网络诈骗案要关多久,如何量刑?
      网络诈骗案要关多久,如何量刑? 任何事情都是有双面性,我们在享受着网络所给我们带来便利的时候,也在承担着网络给我们带来的风险。我们在网上不经意泄露自己个人信息,一旦被犯罪分子拿到就会对我们进行诈骗,网络诈骗是违法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网络诈骗案要关多久? 网络诈骗结案要多久? 法律条文上没有规定是多久结案,从立案侦查开始警方已经开始调查,直到抓到犯罪分子后才交由法院进行审判,最后进行结案,按照以往的案件规律,一般在8个月左右。 ...


·缓刑在执行时有哪些要注意的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在执行中,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那缓刑在执行时有哪些要注意的?缓刑存在考量期,考量期过后很可能会撤销缓刑,那缓刑要如何才能撤销?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一、缓刑在执行时有哪些要注意的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适用...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被起诉怎么办?
      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多地都曾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醉驾行为。这些被查处的人,一般都会以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那么,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都有哪几种情形,危险驾驶罪被起诉怎么办?今天,我们就和您聊聊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


·职务侵占罪刑法多少条?
      职务侵占罪并不属于职务犯罪当中的一种,虽然这也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但法律中规定这里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在《刑法》中也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究竟职务侵占罪刑法多少条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职务侵占罪刑法多少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


·刑法中销售假药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刑法中销售假药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刑法》中销售假药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故意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什么犯罪?
      故意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什么犯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数额较大,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自贡市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我国就取消了盗窃犯罪的死刑,于是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开始修改本地区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可以说不同地区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不一样的,那么您知道自贡市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


·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怎么对叛逃罪进行认定
      不管是从事什么岗位的公民,其实都是需要具有一颗爱国之心,而对于一些掌握着国家秘密的人来讲,由于身份特殊,自然也就不允许其有叛逃的行为,否则就会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在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叛逃罪,那么这个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怎么对叛逃罪进行认定...


·刑诉中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
      一、刑诉中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刑诉中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二、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


·如果冲动杀人了怎么判刑?
      尽管我们国家对危害到社会治安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作出了严谨的法律法规,但还是有一些犯罪行为是我们不能够及时阻止的,就比如说冲动杀人的行为,这是不可预测的行为,我们能做的就是防止发生,但对于这种行为的出现,我们国家是怎么处理的,一起来了解下。如果冲动杀人了怎么判刑?我们国家制定的《刑法》中有相关规定,凡是故意杀人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中包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于犯罪情节比较轻的犯人,处最少三年,最多十...


·刑事网络诈骗立案后办案程序是什么?
      刑事网络诈骗立案后办案程序是什么,诈骗未遂怎么处罚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让我们足不出户就能够做许多的事情,但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这些特性从事犯罪活动,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对于网络诈骗,如果我们自身遇到的话一定要及时到有关机关进行报案,其实有很多人对报案后的办理流程不了解,自然就会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那刑事网络诈骗立案后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 网络诈骗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 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大同小异,从接到报案开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