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是怎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是怎样的在我们的生活中,签订合同时基本上所有人都会遇到的事情,不论做什么事,签订合同都是保障双方利益的一个有效途径,而相应的,也会有因为各种各样的不可控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完成,所以,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我们带您走进:一、“迟延履行”违约金,而非一般违约金。所谓“迟延履行”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合同违约金。所谓一般违约金是指除“迟延履行”违约金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金。《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85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典型的“惩罚性违约金”,而非“补偿性违约金”。所谓“补偿性”违约金是指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补偿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数额适当调整。所谓“惩罚性”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全部损失。根据《民法典》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有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损失另行赔偿;没有损失的,违约金照付不误。三、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与实际损失无关,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实际损失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民法典》第585条规定了合同违约金的法律制度。从其逻辑关系来看,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的。该条第三款专门作出特别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一规定直接可以显示出,惩罚性违约金绝非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债权人除可以请求违约金外,还可请求本来的约定给付(继续履行债务)或代替给付的损失赔偿(填补赔偿)。须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应当解释为针对迟延履行的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法律在这里允许惩罚性违约金。因而在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在享有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的同时,还可以主张履行请求权,如果因债务迟延履行受到损害,则仍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迟延赔偿)。因此,就惩罚性违约金而言,由于并非为损失赔偿,所以违约金的发生不以损失的发生为必要,无需举证损失。更不能依据实际损失的多少,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然了,以上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的处理过程只是冰山一隅罢了,不同的延迟原因或许会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道德层面上的原因也可能更改结果。所以,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建议还是寻找专业的律师进行案件的实时分析,有效维护自身利益。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的重要,它关系到合同诈骗罪这个罪名是否能够成立,那么非法占有到底该如何来认定了?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罪状的表述中可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属于该罪的责任要素。那么,非法占有到底该如何进行...


·建材购销合同样本怎么写?
      建材购销合同样本怎么写?建材购销合同 购货方:(以下简称为甲方)供货方:(以下简称为乙方)一、产品名称:二、数量:___块。三、价格:___(含税价)。发票要根据甲方的要求开具(如页岩砖等),并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四、验收标准:甲方会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仓管员,按合同相关规定验收,如乙方所送货物质量、数量、规格不符国家标准和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签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承当运输、装车、卸车费用,并...


·销售合同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久?
      销售合同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久?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也就是说要在二年内向法院起诉。特殊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人身侵权案件、交通事故案件,要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时限法院就不会受理,即便受理也会面临败诉。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法定事由: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合同条款欺诈如何赔偿《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中,专门设定了反欺诈条款。这是...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哪三种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哪三种(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 (一)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 债务相互抵销; (四)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 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而...


·一、起诉离婚和律师需要签定合同吗?
      一、起诉离婚和律师需要签定合同吗 要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您提供代理服务。 离婚协议可以三种方式 1、委托律师起草代书后双方签字。 涉及财产分割及抚养费金额的,收费300左右,不涉及的100左右。 2、双方协商,自己起草,签名手印。 3、共同到民政局,哪里有专门的协议表格样板,按工作人员要求填写即可。 二、什么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发行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行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现如今社会总是会有纠纷,一个法院,每天都有几千个未结的案件堆积在那里。之所以会发生这些纠纷,就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就交易方式好好的订立一个合同。一个合同在订立时双方应该约定好违约责任,若有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起诉。那么关于电影发行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发行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此为合同必备重要条款,特别在长度的确定标准、节目轮次、制作标准及母源介质方面,需要约定清楚,注意填写正确,避免产生纠纷。2、此为代理...


·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谁
      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谁在我国,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就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有一些犯罪明确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或者单位构成,但有的犯罪则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构成的,只不过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规定的立案标准不太一样。那您知道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谁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谁 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罪名,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具体来讲,合同生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


·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变更合同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依上述规定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