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怎样修改股东信息?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怎样修改股东信息?
  
  一、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怎样修改股东信息?
  
  信息填写错误都可以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更改,
  
  企业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填写的信息,大致可以分为“年报公示信息”和“其他信息”,
  
  如果是“年报公示信息”填写错误,可以在年报截止日期之前,重新登录系统进行修改,
  
  如果是股东出资信息等“其他信息”填写错误,随时可以登录修改。
  
  二、企业信用信息怎么年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三、信用
  
  信用等级是信用 (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企业资信评估结果对企业信用度划分的等级类别,它反映了企业信用度的高低。西方国家划定企业信用等级,有的采用AAA、AA、A三类等级,也有的采用三类九级,即3A、3B、3C,通过划定企业类别来指导投资者的行为。中国企业的信用评估和划定等级的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一般只把企业划分为三类等级,有的地方采用国外的表示方式,即AAA、AA、A三类等级,有的则用中国的表示方式,称为一、二、三级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对企业在市场上筹资,获得银行贷款,其难易程度和条件会有极大差别。
  
  四、未按时年报会有的后果:
  
  1、企业逾期不报送公示年报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逾期不报送年报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2、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查询。
  
  在建立和注册了企业后也是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来运行,同时也是要将企业的年报以及其他的信息进行公示的,其中就包括了企业的注册信息、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这样也是可以更好更有效的向社会大众展示以及公示,同时也有利于信息的公开化的。
  
  


·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


·子公司设立条件都有哪些?
      子公司设立条件都有哪些? 子公司是附属于子公司的,子公司同时也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子公司设立条件和其他的公司设立条件一样,应当提交各项材料,包括核准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公司的章程证明书等等材料。下面我们来为您普及一下子公司设立条件。 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


·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利弊有哪些
      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利弊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利弊 (1)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政策 2014年10月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不涉及借壳上市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将取消行政审批;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市场: 2014年,共有超过86家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基金总规模超过700亿元人民币;2016年1-3月,共有超过80...


·乡镇企业改制后是民营企业吗
      乡镇企业改制后是民营企业吗? 我国目前经济市场上,存在着多种类型的企业。就乡村市场来说,乡镇企业对于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在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之后,乡镇企业也开始了改制工作,你是否知道乡镇企业改制后是民营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呢? 一、乡镇企业改制后是否是民营企业? 乡镇企业改制后,属股份制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需要看具体行业规定。 二、乡镇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问题 1、乡镇企业改制的形式应该多样 提起乡镇企业改...


·一、公司裁员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公司裁员赔偿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公司转让违约金的约定上限一般是多少?
      公司转让违约金的约定上限一般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


·企业资产重组和企业重组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资产重组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模式。《公司法》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分公司可以签订中标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订中标合同吗? 一、分公司可以签订中标合同吗? 如果一定要跟分公司签合同,需要有总公司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


·合伙企业在哪些情形之下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在哪些情形之下应当解散 一、合伙企业在哪些情形之下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经营困难或者是期限届满等情形出现都可能导致解散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主要包括: 1、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融资新规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融资新规包括哪些?融资指的是整合融合资金,利用这笔资金进行一些营业活动,比如扩大生产等。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上市公司融资比较常见,我国也有相关法规进行管制,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融资新规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融资新规包括哪些? 其中,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


·试用期间辞职,要返还公司缴纳的社保费吗?
      试用期间辞职,要返还公司缴纳的社保费吗? 一般地,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会先经历一段试用期。如果员工不满意公司,在试用期间提出辞职,因为公司已经开始缴纳社保费,其中包括公司缴纳的部分,所以公司会要求返还社保费。 按规定,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需要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公司拒绝购买社保的,属于违规行为,员工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处理。 员工在试用期间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到了三天时间公司要按法定程序办理离职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