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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一人交通肇事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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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伤一人交通肇事负什么责任?
  
  一、撞伤一人交通肇事负什么责任?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肇事后自动投案认定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也是属于肇事逃逸的,所以也是需要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因为交通肇事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事故时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交通肇事的当事人在事后出现了主动的投案或者自首时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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